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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将一批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发布时间:2022-05-26 07:12:18 作者:佚名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近日,重庆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一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重庆市涪陵区某科技公司、某硅科技公司、某商贸公司负责人分别于2020年7月、8月从罗某、庞某处得知,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的银行卡,转让给他人可以获利。2020年8月,上述当事人分别被罗某、庞某等人带至涪陵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注册登记,成立3家公司,领取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财务章、法人章等资料,并利用虚假信息在银行完成对公账户的开设。上述当事人随后将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私章、对公账户和U盾等交给罗某等人,分别获取600元至1000元。罗某、庞某等人通过邮寄方式转卖给云南昆明买家,用于洗钱、跨境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被涪陵区公安局查获,并移送至市场监管部门。

  涪陵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在明知转让的营业执照被犯罪分子用于洗钱、跨境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以转让获利为目的办理、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该局分别吊销 3名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将3名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近日,重庆市渝中区某药房被渝中区市场监管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查,当事人从2019年10月至2021年4月(受疫情影响停租4个月)将药房的柜台租赁给王某销售保健食品,并将营业执照出借给王某。王某在租赁期间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销售的相关手续,采取赠送或者电话联系客户的方式销售其存放于渝中区租赁房屋内的有毒有害食品,租赁时间长达13个月。

  渝中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未审查王某的经营资质,也未查验其经营的食品的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未履行定期对其柜台的经营条件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报告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原文链接:https://www.samr.gov.cn/xw/df/202205/t20220524_3472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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