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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行动|吉林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第一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5-26 08:16:40 作者:佚名 来源: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4月18日,记者从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获悉,今年以来,吉林省市场监管系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严厉查处民生领域违法行为,近日公布了第一批典型案例。

  长春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查处中铁十三局技师学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案。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梯不能提供电梯使用登记证,没有定期检验报告,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4.7万元。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长春市市场监管局朝阳分局查处吉林省健维生物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涉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法行为案。当事人借举办年会庆典之机,聘请食品相关专家宣传该公司食品二氢槲皮素粉具有延缓衰老、治疗肿瘤之功效,当事人所售产品二氢槲皮素粉为普通食品。当事人的商业宣传行为容易引人误解,将普通食品作为药品进行宣传。当事人的误导消费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宽城分局查处宽城区英凤日用品百货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违法行为案。当事人销售的标记为“初心好太太”的家用燃气灶具(型号1:CX-005燃气灶,型号2:ZY-58A,CX-001燃气灶),不符合GB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标准。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未销售的“初心好太太”型号为CX-005的燃气灶(双灶)和型号为JZY-58A,CX-001的燃气灶具(单灶)各1台;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4.62万元。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吉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舒兰市通达农机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案。当事人销售92号汽油,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测依据T/JTA/T 3—2021,乙醇含量参考值10.0±2.0,筛查结果3.00)。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未销售的产品5.4吨;没收违法所得7498.75元;罚款82693.29元。

  《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 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辽源市东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源旺达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玉米面条案。当事人生产的玉米面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 添加剂生产玉米面条,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30元;罚款5万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原文链接:http://www.sxwq.org.cn/show-10-638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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