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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 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发布时间:2022-05-31 02:25:29 作者:佚名 来源: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2022年,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1.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口龙华国之珍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葡萄酒案

  案情简述: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奔富海兰酒庄牌葡萄酒侵犯了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的“奔富”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经营额共计9690元。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2022年4月7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奔富海兰酒庄牌葡萄酒共计124瓶;2.罚款12.25万元。     

  2.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南椰城电缆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电缆案

  案情简述:经查,2021年8月19日以来,当事人生产了7盘7种规格的椰城®电缆共计1154米。经抽样检测,上述电缆均为不合格产品。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8.89万元,案发时尚未销售。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电缆货值金额较大,涉嫌犯罪,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南省华朗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儿童用品案

  案情简述:当事人销售的“巴布豆男/女时尚儿童鞋”经监督抽样检测,重金属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0585-2014标准,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不合格的“巴布豆男/女时尚儿童鞋”11双,销售3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706元,违法所得218.2元。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4月12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巴布豆男/女时尚儿童鞋”8双;2.没收违法所得218.2元;3.罚款2706元。

  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三亚天涯程陈子文玩具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儿童自行车案

  案情简述:当事人销售的“爵仕熊”儿童自行车经监督抽样检测,“把横管”项目不符合GB 14748-2006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儿童自行车3辆,销售2辆,剩余1辆。涉案产品货值为1350元,违法所得为390元。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质量不合格的儿童自行车1辆;2.没收违法所得390元;3.罚款2700元。

  5.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三亚天涯大立南国宝宝母婴用品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儿童推车案

  案情简述:当事人销售的儿童推车经监督抽样检测,“危险夹缝”、“动态耐久性测试”、“安全使用方法及组装装配说明”项目不符合GB 14748-2006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推车3辆,销售2辆,产品货值为690元,违法所得为184元。

  处理决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儿童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质量不合格的儿童推车1辆;2.没收违法所得184元;3.罚款1380元。

  6.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查处海南中油天然气汽车检测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气瓶案

  案情简述:2021年11月5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定期检验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开展气瓶定期检验业务中,未按照要求对气瓶的“上次检验时间、气瓶初始装车日期、气瓶使用截至期限”等项目进行检查并记录,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公司总经理王某某是气瓶检验报告的批准人,也是检验业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理决定:2022年3月29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公司罚款8万元;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某罚款6000元。

  7.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儋州排浦鑫琦保健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述:2021年12月底,当事人购进“蓓茵健”益生菌驼乳配方奶粉产品240罐,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2022年1月22日,当事人联系制作了关于驼奶销售的宣传广告,在店内的墙壁上张贴。广告的内容包括:“天然驼奶食药兼备9大效果爱不释口!1.降血糖,减轻糖尿病的症状,控制血脂,调节血压。2.保护肠胃健康,促进消化,促进排便、改善便秘有奇效…”等。当事人所售的驼乳配方奶粉属于食品,并不具有药品的功能,其也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上述广告的制作费用为1600元。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2022年3月28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罚款4800元的行政处罚。

  8.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儋州白马井回元堂保健品店利用讲座的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述:当事人于2022年1月17日购进“驼奶公主TM初乳配方驼乳粉”160罐,之后在其经营场所通过电视讲座播放视频宣称“驼奶可以治病,可以预防病”、“驼奶含有胰岛素成分,有可以预防和治疗糖尿病的作用”等违法方式进行销售。截止2022年2月18日,当事人已销售上述产品64罐,货值金额为15680元,违法所得为6272元。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利用讲座的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2022年4月14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272元的行政处罚。

  9.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吴某某销售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案情简述:2021年11月10日,当事人驾驶车牌号为“琼A·MS663”的五菱牌货车运输十余箱外包装标识“健康”或“360碗”字样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饮具,被执法人员查扣;在公安机关和当地基层政府的协助下,经过深入摸排,执法人员再次查扣被当事人转移至乡镇的涉案产品共三百余箱。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一次性塑料制品均为我省禁止名录内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聚丙烯(PP)的一次性餐饮具,数量总计373箱,货值金额9272元。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22年3月28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责令改正,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373箱;2.罚款8.1万元。

  10.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查处揭阳市鹏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运输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案情简述:2022年1月22日,当事人从广东揭阳运输905件(14000kg)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PE塑料袋)到其位于海口市丘海大道天力达物流园的卸货点。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3月22日,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万元;2.没收涉案的905件(14000kg)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




原文链接:https://amr.hainan.gov.cn/yw/gzdt/202205/t20220528_32024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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