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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6-15 03:10:46 作者:佚名 来源: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2022年,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严真细实快”作风,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1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6月12日,公布了第五批7起典型案例。
临沂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鲜尝厚买(山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蛋糕卷案
2022年1月,临沂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鲜尝厚买(山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2.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临沂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监督抽检线索对鲜尝厚买(山东)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生产的“木糖醇全麦蛋糕卷”“阿华田蛋糕卷”,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产品41箱,货值金额共计943元,已销售40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临沂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菌落总数超标,将会破坏食品营养成分,加速腐败变质,使其失去食用价值;超标严重的食品,消费者食用后,易患痢疾等肠道疾病,引起呕吐、腹泻等症状。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自检自查制度,严把食品安全“出门”关。
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寿光市西陈会亮液化气站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充装活动案
2022年4月25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对寿光市西陈会亮液化气站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取缔违法充装行为、没收违法气瓶42只、没收违法所得2277元、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4日,根据举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气瓶充装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应的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共计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43只,销售液化石油气345千克,违法所得2277元。当事人充装的上述43只气瓶中,有1只为当事人非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钢瓶,不符合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有关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潍坊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严查气瓶违法充装行为,是市场监管部门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重要内容,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通过查办本案,不仅有力打击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彻底消除了安全隐患,更对整个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行业形成了有力震慑,倒逼行业内加强自律、进一步规范充装活动,起到了“查处一件,震慑一片”的执法效果。
淄博市桓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淄博柏佳康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2月17日,桓台县市场监管局对淄博柏佳康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无用退款!品质保障效果翻倍”“轻松告别曲张”“横扫各种牙齿问题”“牙型问题全部解决”“高/低危转阴只要7天”等内容,并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发布的食品和消毒用品广告中含有“保护心肝”“专攻鼻炎”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存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中含有“血管除脂,甩掉三高”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用语,当事人支出广告费用2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桓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网购是当前人民群众重要的购物方式,网店对商品的详情描述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物意向,不当的广告用语极易误导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网店经营者的违法广告行为,维护和净化消费者的网上购物环境。
菏泽市鄄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郓城县富美来超市鄄城一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油案
2022年4月26日,菏泽市鄄城县市场监管局对郓城县富美来超市鄄城一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香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香油、没收违法所得79.27元、罚款6.49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监督抽检结果,鄄城县市场监管局对郓城县富美来超市鄄城一分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某品牌香油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1年11月6日购进某品牌香油20瓶,已销售12瓶,货值金额179.2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菏泽市鄄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相关部门。
乙基麦芽酚是一种香味增效剂,过量食用会对肝脏有影响,损害人体健康。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违法犯罪分子,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管局集中查处10起经营声称壮阳食品系列案
2022年一季度,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管局对淄博银七商贸有限公司、邱冰雪、杨玲彩、周庆新、张店兆松计生用品、寇静、张店无缺百货店、张店雪雪百货超市、张店宋瑞霞超市、王强10名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集中查处。
根据举报,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管局与公安机关密切协作,在对涉案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基础上,全部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予以监督抽检,对检测含有禁止在保健食品或其他食品中添加的化合物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的涉案“每粒坚”“pfizer”“伟哥”“VIAGRA”“虫草强肾王”“美国肾黄金”“金枪不倒”“玛咖”“蚁力神”“十鞭鹿茸肾宝”“万艾可”等10余种以壮阳治疗为目的的产品,经会商公安机关认定为销售明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上述案件涉案货值共计0.45万元。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性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因上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2年3月10日,案件均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市场监管部门将扎实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等行为,深化行刑衔接,加强宣传曝光,持续释放震慑打击效应,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潍坊市高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潍坊柠檬文化创意场涉嫌生产无中文警示说明的普通防护口罩案
2022年3月16日,高密市市场监管局对潍坊柠檬文化创意场生产无中文警示说明的普通防护口罩案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口罩,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群众举报,高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潍坊柠檬文化创意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生产包装好的成品口罩104200个,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口罩系普通防护口罩,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未标注有中文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未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用中文在外包装上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口罩或其包装上的标识未按照其执行的普通防护口罩团体标准(T/CTCA7—2019)要求,标注中文警示说明(注意事项),上述口罩俗称“三无”口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的规定,高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防范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防止疫情扩散的防护物资成为紧缺商品。该案当事人利用民众对口罩等防护物资的渴求心里,生产“三无”口罩,社会危害性较大,影响恶劣。市场监管部门保持严厉打击此类疫情防护产品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维护了防疫用品市场秩序。
菏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牡丹城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郎”注册商标权白酒案
2022年4月2日,菏泽市市场监管局对山东牡丹城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郎”注册商标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金花郎冠白酒4750箱、并处罚没款18.9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举报,菏泽市市场监管局对山东牡丹城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仓库内有内外包装及瓶体标签标示“金花郎冠”等系列白酒产品共计4750箱,违法经营额18.67万元,违法所得2258.9元。因上述产品包装及瓶体标示突出使用“郎”字,涉嫌侵犯“郎”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查封措施,并依法抽样送检,经检验,产品质量符合标准。“郎”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当事人上述行为易使公众认为涉案产品与郎酒系列产品存在特定关系,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菏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该案的查处,对于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重拳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坚决捍卫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原文链接:http://www.sxwq.org.cn/show-10-659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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