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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老人购买保健品,可强行接管财产吗?
发布时间:2022-06-29 14:58:45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协
2020年5月,珠海市70岁的林阿姨遭到其女儿王凤山(化名)的施暴、骚扰,个人财物、房屋等受到其强行侵占;6月8日,林阿姨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人民法院申请保护。
对此,香洲法院发出首份老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凤山对林阿姨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裁定有效期内,禁止其骚扰、跟踪、接触林阿姨,禁止其进入林阿姨住所。
【案情回顾】
林阿姨多年前与丈夫离异,独自将女儿王凤山抚养长大。女儿结婚成家后,林阿姨一直独居,每月有退休金8000余元。
2020年春节,王凤山将母亲接到自己家。之后,她提出让母亲将银行存款交给其保管,还要求母亲搬到自己家中常住,把林阿姨的房屋用于出租。林阿姨不同意,母女两人发生争吵。亲属前去看望林阿姨,也被王凤山赶走。同年5月7日,林阿姨要求回自己家,王凤山不同意并抢走了母亲的手机。后林阿姨趁女儿不注意偷偷离开。当晚,王凤山怒气冲冲地来到母亲家,对母亲大声谩骂,还砍断固定电话线,持铁锤砸屋内东西,用菜刀大力剁砧板,威逼林阿姨同意搬出。5月13日,王凤山请搬家公司强行搬走了林阿姨房屋内的家具电器、按摩椅、保健床垫等,还更换了门锁。林阿姨向公安机关报案,王凤山对民警称家庭纠纷不需要警察处理。
6月8日,无家可归、多方求助无果的林阿姨向香洲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以物权保护纠纷起诉女儿,要求女儿不得对其施暴及骚扰,归还强行拿走的手机、房产证、家具电器等财物,停止侵占林阿姨的房屋。经审查,香洲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为林阿姨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庭审过程】
王凤山称,其要求母亲一起居住、代管母亲财产是为了保障母亲的财产安全,以免她被保健品推销人员欺骗;拿走房产证是为防止母亲被骗将房屋拿去抵押借款搞传销。但是母亲不听劝告,自己不得不“教育”母亲,搬走家具等。
林阿姨则称,自己并没有买巨额的保健品,更没有抵押借款搞传销的打算。她只是偶尔购买一些正规的保健品,最贵的是买过一张一万余元的保健床垫。平时女儿只要发现自己购买了她不同意买的东西,就会去商家处吵闹并强行要求退货,让她既无消费自由,也颜面尽失。
针对王凤山提出是因林阿姨不理性购买保健品才要求代管其财产的问题,承办法官对她释明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王凤山强行要求母亲搬到自己家中居住、侵占母亲房屋是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的违法行为。而其谩骂、恐吓、打砸物品、抢走手机等“教育”母亲的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如果违反保护令再犯,法院将依法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王凤山称,自己是为了保护母亲的财产安全。经过法官的严肃教育,她已经认识到错误,保证今后尊重母亲,绝不再犯。承办法官适时又对林阿姨进行劝解,倡导其理性消费,在合理限度内购买保健品。
【审判结果】
最终,香洲法院裁定驳回王凤山的撤销保护令申请。经法官主持,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即王凤山三日内返还林阿姨被强行拿走的物品,一年内不干涉林阿姨生活,不进入母亲家。
经法院多次回访,王凤山未再有违反保护令的行为,也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约定事项。
【以案说法】
“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首先应当尊重父母,这既是做人的道德底线,也是法律对每一位公民的基本要求。老年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支配权,成年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父母的财产权。在老人用自己财产进行非理性消费的情况下,子女最恰当的处理方式应是在好言劝说的同时,对不法分子进行举报。
任何时候,都不能以“为父母好”为由,对老人实施谩骂、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夺取财产等家庭暴力行为。当子女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时,老年人也有权拿起法律武器自我保护,捍卫自己的权利。(记者 刘友婷 实习生 杜妍)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206/t20220623_339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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