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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电视购物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2-07-15 10:04:29 作者:佚名 来源: 湖北省消费委员会

  一、案情简介

  一位老年消费者在某电视频道的购物环节购买了一部手机,但在收货后发现该手机无法使用,上不了网也无法拨打电话。从“湖北315消费维权和解平台”投诉信息看,这位消费者并非唯一一位在该电视频道购买该品牌手机的顾客,其他购买了该手机的消费者均反映手机无法使用。售后热线打不通,即使打通了要求退货被拒绝。

  二、案例分析

  (一)电视购物可七天无理由退货

  由于商家是通过电视进行商品销售,且所销售的商品为手机,不属于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等不能进行七天无理由商品,所以消费者可以在收到手机之日起七日内要求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二)不符合质量要求应退货

  消费者通过电视购物所购买的手机既上不了网也无法拨打电话,不具备一部手机应具备的基础使用性能,属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家应按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承担更换、修理或者退货义务。

  (三)商家虚假宣传涉嫌欺诈

  多位消费者通过电视购物所购买的手机均存在上不了网、拨打不了电话等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明显存在以次充好或者以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的情况,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存在该行为的商家涉嫌欺诈,购买了质量不合格商品的消费者可以要求三倍惩罚性赔偿。

  (四)广告经营者负有赔偿责任

  根据《广告法》第56条规定,该案例中,消费者因经营者(手机商家)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而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可要求该商家赔偿。权益受损的消费者无法联系到该手机商家的,有权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某电视购物频道)提供该手机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某电视购物频道)不能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某电视购物频道)先行赔偿。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四、消委提示

  当前电视购物消费投诉居高不下,其中虚假宣传、商品质量低下、商家拒绝退换货等问题屡屡发生。消费者在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与商家进行协商和解。在找不到提供商品的商家时可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售后服务等信息,方便消费者进行售后或维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进行电视、网络、电话、邮购等方式购物时,应当理智消费,选择有资质、有质量保证的品牌消费。同时在购物后要保存好相应的票据证据,以便维权;对于需要退换的商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影响商品的二次销售。

  目前湖北省已上线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消费者可以通过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公众号进入投诉和解平台,进行线上投诉,方便和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hub315.org.cn/hub315Html/flsw/20220714/30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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