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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行动|非法采集个人信息、调味粉食品添加剂超量……上海公布“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7-15 09:25:03 作者:佚名 来源: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7月12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涉及房地产公司非法采集个人信息、销售假茅台、经营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等违法行为。
据介绍,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食品安全、价格、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计量违法、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知识产权侵权假冒、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在上海全市范围内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截至7月10日,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检查企业11.27万家次,立案查处“铁拳”行动相关违法案件3052件,48件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海骏亭房地产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1月29日,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骏亭房地产有限公司非法采集并使用、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骏亭房地产有限公司设立的中骏璟尚营销中心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在售楼处一楼大厅安装了4台带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用来采集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经查,当事人采集人脸识别信息时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和范围,未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亦未征得消费者同意。且当事人将采集的人脸信息、刷证信息泄露给了某物业公司及合作的中介,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截至2021年10月下旬,当事人共采集涉及2250个消费者的人脸识别点位信息20596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第二款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第二项的规定。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上海蒙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商业宣传案
1月15日,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蒙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上海蒙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擅自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商业宣传。经查,2021年8月20日,当事人在代盟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站上发布标题为“**奥运:英雄运动员,让世界看见我们的要强”的商业宣传案例,用于进行优秀媒体广告作品展示以及参加代盟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组织的“数英奖”的创意文案评选活动。“奥运”等用语和标志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北京冬奥组委未许可上海蒙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业宣传。至案发,当事人上述未经许可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商业宣传行为未产生违法经营额。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上海巨力电梯有限公司转委托电梯安装业务案
2月24日,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巨力电梯有限公司转委托电梯安装业务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在桂箐路检查特种设备时发现,该园区内正在安装电梯,受委托方为上海巨力电梯有限公司。经询问现场安装人员并非该公司员工,执法人员现场责令立即停工。经查,上海巨力电梯有限公司从电梯生产厂方承接安装业务后,又与钱某某个人签订电梯安装承包协议,委托钱某某安装园区内24号楼的电梯。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受托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上海艾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广告中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内容案
1月10日,黄浦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艾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广告中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为推广酒店内的模拟温泉项目,在其自身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小樽私汤温泉酒店”的账号主体中,对外发布了含有以下内容的温泉广告:“马炭酸泉:功能:扩张血管,促进身体的新陈代谢,促进血液循环,降低血压血脂”“绢水素风吕:功能:打开毛孔,消除吸附在毛孔中的污垢消除肌肤压力,让皮肤光滑、嫩白、细腻”“草津蓝宝石温泉:功能:补水保湿,净化表皮,深层排毒,抗氧化,抗衰老,去细纹,治疗皮肤病,增强抵抗力”。上述广告内容均由当事人自行设计、编辑、排版并对外发布,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盛某销售假冒珠宝案
3月23日,杨浦区市场监管局对盛某销售假冒珠宝,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6.34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对盛某涉嫌销售假冒珠宝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龙某某(公安机关另案处理)等人以深圳市**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名义,招募人员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珠宝首饰,并通过互联网等途径销售。当事人盛某从上述人员处购入假冒“梵克雅宝”“蒂芙尼”注册商标的首饰后,在其住所内通过微信线上对外销售。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了假冒“梵克雅宝”和假冒“蒂芙尼”品牌的珠宝首饰9件,销售金额合计54480元,侵权商品经公安机关查证已销售完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梵克雅宝有限公司和美国蒂芙尼公司所持有的相关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上海高古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1月13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将上海高古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移送公安部门。
前期,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青浦区徐泾镇盈港东路1551号的上海高古贸易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店铺内设有电子锁暗门,暗门后面系当事人藏匿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仓库。执法人员在店铺货架和仓库内共查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五粮液、梦之蓝、天之蓝、海之蓝、剑南春、国窖1573等白酒共计106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白酒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且涉案金额较大,涉嫌犯罪,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上海市闵行区塬态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3月8日,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市闵行区塬态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为一家食品经营店,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其建立的微信群中发布直播链接,群内顾客直接通过点击链接进入相关直播间进行观看,观看结束后当事人会在群里统计需购买商品顾客的信息然后进行统一订货,到货后在门店进行发放并收取相关的钱款。直播内容有“我们这个果维C可以帮助提高我们的免疫力,现在上海市卫监委把他列为了专门预防新冠病毒,包括抗感染、抗病毒,针对免疫力调解的一款专用药”的宣传用语,经调查,上述内容为当事人店内销售的针蓝果VC片的宣传用语,而针蓝果VC片是一款压片糖果商品,当事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宣传用语的相关事实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上海梅善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经营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1月12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梅善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经营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747.83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汉堡肉饼19.2千克)、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调味腌料粉66包),罚款104783.06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接食品生产企业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的线索,依法对上海梅善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经营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7日自上海烨兴调味料有限公司(已另案处理)购进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调味腌料粉用于汉堡肉饼生产经营,截至2021年6月30日案发,当事人共销售汉堡肉饼2045.04千克,涉案货值共计94783.06元,获违法所得27747.83元。另于2021年5月8日对外销售45包(净含量700克/包)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调味腌料粉,货值金额为1035元,案发后涉案腌料粉全部召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原文链接:http://www.sxwq.org.cn/show-10-67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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