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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 |养生馆虚假宣传被罚20万元 浙江公布首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7-21 23:23:31 作者:佚名 来源: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随着“忽悠”手段不断迭代升级,涉老“食品”“保健品”等领域涉诈问题日渐成为老百姓诟病的焦点。自今年4月以来,浙江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聚焦重点,重拳出击,快速查处了一批涉及养老诈骗“食品”“保健品”等虚假违法案件。7月18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外公布了首批养老诈骗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养生馆虚假宣传、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无证经营药品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且隐蔽性超强的案件。

  据了解,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积极联动网信、民政、自然资源、住建、文旅、卫健、银保监等部门,重点聚焦近年来涉老市场相关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案件、“双随机”抽查、产品抽检、部门转办、媒体曝光等问题曝光集中领域,充分运用数字平台监测功能,广泛应用大数据分析研判,深挖锁定违法案件线索,及时固定涉案网络证据,严厉查处各类涉老“食品”“保健品”诈骗违法行为。同时根据涉老产品、经营主体违法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分情形、分类处置,综合运用联合惩戒机制加大惩处力度。截至7月7日,该省市场监管系统共立案查处269起,结案134起,涉案金额852万多元,罚没514万多元,移送公安案件45件。

  此次公布的第一批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曹承花健身器材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2022年3月29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线索,对当事人丽水市莲都区曹承花健身器材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随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通过赠送氢素片、牙膏、香皂、洗衣液等小礼品,吸引老年消费者到其店内参加制氢机等产品的体验活动。其间,当事人通过播放宣传视频、文字图片、现场讲解、消费者现场分享使用效果等方式,在其经营场所和由老年消费者组成的微信群内,大肆宣传其销售的“瑞联宝瓶制氢机”具有预防和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癌症等疾病的功效,误导、欺骗老年消费者。另查明,案涉“瑞联宝瓶制氢机”执行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属于一般家电产品,并不具备当事人宣称的上述功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2022年6月21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湖州市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楚生养生馆虚假宣传案

  2022年3月7日,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武康街道楚生养生馆进行检查,经营场所内有80名左右的中老年人正坐在名称为“智能雷火灸”的仪器上做艾灸,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行为,随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介绍推广藏王宝胶囊和藏方七草抑菌乳膏两款产品,一款为保健食品,一款为抑菌类卫生用品,均非药品。当事人在销售上述产品的过程中通过会销的方式将服用不同周期、数量的藏王宝胶囊与身患不同年限的各种疾病的患者相联系,同时宣传藏方七草抗菌乳膏对各种皮肤病的治疗作用,其实质就是将不属于药品的藏王宝胶囊和藏方七草抗菌乳膏宣传成有疾病治疗功效的产品,即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2022年4月28日,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无证经营药品案

  2022年5月9日,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涉老诈骗专项行动监督检查时,在文某某经营场所内发现厨房间冰箱内标有“嗨体 HEARTY”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标有“TOXTA 100 UNITS”“Botulax 200”等物品。

  经查明,文某某所经营的地址并未办理营业执照,消费者对象主要为中老年妇女,门店招牌为美容养生店。因该店打着美容养生招牌,故吸引众多爱美中老年妇女咨询购买并使用。执法人员向文某某索要相关资质证照,当事人文某某无法提供该经营地址营业执照、《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后经认定,物品清单中涉及到的品牌TOXTA(规格100单位)及品牌Botulax(规格200单位)的产品为A型肉毒杆菌毒素产品,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所指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当事人文某某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无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5月9日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案例四:舟山市岱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有毒有害性保健品案

  2022年4月,岱山县市场监管局经过前期摸底调查后,联合公安部门,重拳出击整治成人用品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业乱象。

  经查明,全县有6家成人用品店违规销售有毒有害的性保健品,岱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抽检的22批次性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药,在保健品中违法添加,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尤其是本身底子较差的中老年群体,甚至会有生命危险。

  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涉嫌构成犯罪,2022年4月28日,岱山县市场监管局对6家成人用品店销售有毒有害性保健品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案例五:舟山市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查处蕲灸堂保健按摩馆虚假宣传案

  2022年3月8日,舟山市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执法人员对定海蕲灸堂保健按摩馆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摆放多功能熏灸仪向众多老年人提供服务,并宣传艾灸可预防新冠、治疗疾病等效果,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随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自2021年8月起,当事人通过办理月度体验卡、发放免费体验券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到店体验使用多功能熏灸仪,并销售多功能熏灸仪、艾制品。其间,通过U盘连接电视向老年人播放视频,视频含有“艾灸不是只针对一种疾病的,而是针对阴阳气血经络问题引起的所有疾病”“想预防新冠……艾灸就是最好的选择了”“隔姜灸广泛应用于内外肤五官等各科疾病……调节肠胃疾病、泌尿系统、生理系统疾病、过敏性疾病,提高免疫力……调节慢性鼻炎、头痛等”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2022年6月17日,舟山市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丽水市青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碧萝芷保健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2021年12月16日,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青田碧萝芷保健品经营部进行日常检查,现场发现一叠印有违法广告内容的宣传单涉嫌虚假宣传,随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通过为顾客办理会员、发宣传单等方式,吸引消费者进店参加会议讲座,借机推广店内商品。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每月开展二至三场会议讲座,其中一场固定宣传护康胶囊这款保健食品。在会议讲座期间,当事人向在场的消费者宣称护康胶囊具有抗氧化、降低尿酸、降血脂、降血压、改善性功能、预防老年斑、调节眼压、缓解眼睛干涩、帮助伤口愈合等功效,能治疗各种疾病。而根据护康胶囊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显示,保健功能为“延缓衰老、调节血脂”,并不具备当事人宣称的其他功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2022年5月13日,青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丽水市龙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芝养保健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2021年11月5日,龙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龙泉市芝养保健食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在以会议营销的形式向老年游客推销灵芝孢子粉产品,发现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行为,随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3月开始组成营销团队,与旅行社合作并租用会议室对来龙泉的老年旅游团进行“洗脑式”宣传。当事人通过宣讲、播放视频和PPT课件,向老年人虚假宣称灵芝、灵芝孢子粉具有降血糖,降血脂,降血压,辅助抑制肿瘤,体质增强,增强肾功能,抗疲劳,补血,降低尿酸,改善睡眠,甚至治疗新冠肺炎等功效,从而诱导老年人购买上述灵芝孢子粉产品。另查明,涉案灵芝孢子粉为保健食品,保健功能为“增强免疫力”,并不具备当事人宣称的其他功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2022年4月28日,龙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和福床上用品店广告违法案

  宁波镇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对当事人镇海区九龙湖和福床上用品店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发现用于销售店内“和也”品牌床上用品的广告宣传,使用了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涉嫌广告违法,随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将目光瞄准中老年消费者,从2018年5月份起,委托某单位制作了一批抬头为“和也寝具”的印有“对颈椎、腰椎、关节炎、腰酸背疼等有显著作用”等内容的名片,并将上述名片和店内的产品手册钉在一起发给来店内的消费者,用作床垫、枕头、按摩床单、凉席、被套、被子等产品的广告宣传。经查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床垫、枕头、按摩床单、凉席、被套、被子均不是医疗器械,只是普通产品,其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对颈椎、腰椎、关节炎、腰酸背疼等作用有显著作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属于普通产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法行为。2022年6月8日,镇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原文链接:http://www.sxwq.org.cn/show-10-67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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