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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视机出现水波纹 经营者需承担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22-07-27 13:34:03 作者:佚名 来源: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近日,江苏省江阴市消保委云亭分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家电消费纠纷,经调解,商家退还消费者货款4000余元。

  

  据了解,消费者刘先生新购了一台电视机,没用多久就发现电视机屏幕上出现水波纹,且涉及面越来越大。刘先生找商家讨要说法。商家认为消费者已对该电视机验收完毕,后续出现的问题存在多种可能性,故对此不予理会。刘先生只向江苏省江阴市消保委云亭分会投诉。

  

  云亭分会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商家表示,刘先生来反映情况时,他们第一时间派人上门查看,但是并没有查出电视机哪里有问题,故认为是刘先生操作不当造成电视机产生水波纹。

  

  刘先生表示,电视机他才买了6个月,也并没有任何不当的操作,家里也不漏雨也无小孩玩水,所以电视机不可能进水,现在屏幕出现水波纹肯定是电视机质量有问题。

  

  云亭分会工作人员表示,若商家认为是消费者人为造成的电视机水波纹,就要对此进行举证,若商家没有证据指出是消费者的问题,那就要按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认为是电视机质量问题造成的水波纹。经调解,商家同意消费者退货,并退还消费者购买电视机的4000余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此纠纷中,消费者购买的电视机属于耐用商品,该电视机在六个月内出现问题,经营者必须依法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经营者无法举证,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电视机既然有质量问题,经营者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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