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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为未成年人文身 重庆枫叶形象设计中心赔偿5000元

发布时间:2022-07-27 13:47:45 作者:佚名 来源: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重庆丰都县16岁的初中生刘晓渝(化名)到枫叶形象设计中心要求文身,该设计中心在收取200元服务费后为其右臂作了文身设计。不久,刘晓渝即对文身行为产生悔意,他父亲要求该设计中心支付清除他儿子文身的费用,遭到拒绝。经丰都县消委会调解,该设计中心近日同意补偿5000元,用于刘晓渝清除文身。

  

  6月中旬,16岁的刘晓渝独自一人到该设计中心要求文身,该设计中心在未核实刘晓渝真实年龄的情况下,在他的右臂内侧刺绣了4个英文字母,长8厘米,宽3厘米,刘晓渝支付费用200元。7月初,文身被他父母发现,他们对此难以接受,担心文身会影响儿子未来的人生发展。刘晓渝开始产生悔意,决定清除文身。他父亲刘先生以刘晓渝是未成年人不能自己决定文身为由,要求该设计中心赔偿清除刘晓渝文身的费用,遭到拒绝。该设计中心表示,刘晓渝是主动要求文身的。

  

  无奈之下,刘先生向丰都县消委会进行了投诉。丰都县消委会调查得知,该设计中心在为刘晓渝文身之前询问过刘晓渝是否成年,刘晓渝回答他已年满18岁,但该设计中心并未要求刘晓渝提供居民身份证等证件进行核实。该设计中心还称,从外表看,刘晓渝像是满了18岁的成年人,他主动要求文身,设计中心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消委会工作人员在调解时指出,刘晓渝只有16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重大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同意、追认。刘晓渝接受文身属于重大民事法律行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不具备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同时,《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该设计中心在未核实刘晓渝真实年龄、未经刘晓渝父母同意、未在经营场所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情况下,仅凭其自称是成年人,就为其提供有偿文身服务,存在重大过错,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调解,该设计中心近日同意补偿刘晓渝清除文身费用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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