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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旅游途中病亡,亲属起诉旅行社赔偿

发布时间:2022-07-30 14:51:15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协

  每年七八月是旅游的旺季,出于省心考虑,许多人会选择跟旅游团出游,但在旅游中因疾病等原因游客人身、财产受损,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游客在旅游途中因病身亡引发的纠纷案件。

  2021年7月,50多岁的郭某与家人一起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旅程第四天,郭某在乘车途中突发疾病,旅客中的一名医生当即施救,导游也拨打了120和110,当地警方派警车开道送医治疗,但最终抢救无效身亡。

  郭某的近亲属认为该旅行社未告知旅游风险和注意事项,行程紧张,未安排合格的导游和随团医生,未制订安全应急预案和配备急救用品,未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存在诸多过错,于是起诉至未央区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差旅费、精神损害赔偿金7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长时间舟车劳顿确实可能加重身体负担,诱发相关疾病,故郭某的死亡结果与本次旅行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事发时郭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应对自身安全、健康、生命尽到注意义务,根据自身健康情况尽可能理智选择是否参加旅游活动,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尽可能防止危险的发生,且根据其家属陈述,郭某几年前便存在心律失常问题,其对自身健康过于自信,对死亡结果应当负主要责任。

  被告某旅行社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告知郭某相关注意事项,亦未要求其报告个人健康状况、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存在不到位之处,故酌定由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

  旅游是人们放松身心、开阔视野的常见方式。游客在旅游前一定要全面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客观预判身体条件是否能达到参加旅游活动的要求。同时,应当选择信誉度较高的旅行社并签订旅游合同,核实旅行社是否具有“三证一险”,即旅行社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旅行社责任保险。旅游经营者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询问了解游客的身体状况,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记者 贺雪丽 通讯员 张晶 许颖)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207/t20220729_344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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