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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滑倒受伤 酒店担责赔偿

发布时间:2022-07-30 14:42:36 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消费维权网

  【案例简介】

  

  毛先生到长兴县消保委反映称:其于2022年7月4日在雉城街道某酒店内入住,在卫生间洗浴后,因地面湿滑且酒店卫生间内没有防滑垫,导致毛先生滑倒,身体受伤,手部划开,遂立即前往医院缝针治疗。事后毛先生在酒店房间内也未发现相应张贴的防滑提示,于是找到酒店方进行协商,要求酒店方进行赔偿,经多次协商无果,一气之下,毛先生投诉到县消保委请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长兴县消保委在受理毛先生投诉的同时立即展开调查。在掌握毛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后,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毛先生表示其要求酒店方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同时免去受伤期间的住宿费。而酒店方表示只能赔付毛先生的医药费和免去受伤期间的住宿费。消保委认为,酒店方没有对毛先生的人身安全采取防护措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负主要责任。经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现场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酒店方一次性赔偿消费者人民币2200元,毛先生对县消保委所做的工作表示由衷的感谢。

  

  【案例评析】

  

  根据浙版《消法》第九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客运场站、影剧院、游泳池、洗浴室、健身房、游乐园、风景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保证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网络环境等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设施,经营者应当以显著的方式设置安全使用说明、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酒店方并未在房间内提供防滑垫和张贴防滑提示,属于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易造成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受到危险,酒店方应主动承担责任。因此消费者的诉求合理,应当予以支持。

  

  【消费警示】

  

  出行选择酒店住宿向来是消费者的第一选择,但酒店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长兴县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酒店住宿须“四注意”:

  

  一要注意安全防范措施做到位。经营单位在做好服务管理同时,务必把安全防范措施做到位。比如在酒店卫生间设置好防滑垫,同时张贴安全防范提示,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二要注意是否提供防滑垫。消费者在入住酒店,进入卫生间时须在留意是否有专门的塑胶防滑垫或者毛巾地垫等,如果没有可向酒店前台反映。同时对于酒店提供的拖鞋要确认是否有防滑功能,若没有可以询问酒店前台,以免在洗浴时滑倒。

  

  三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消费者应当提高个人安全意识,做好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在洗浴前应当铺好防滑垫;洗浴后进出卫生间都应小心,以免造成滑倒受伤,给自身安全带来伤害。

  

  四要注意投诉维权要及时。若在酒店内滑到受伤,应第一时间与酒店取得联系,同时进行就医。并保存好酒店消费、医院治疗发票等凭证,作为维权证据,及时向当地消保部门进行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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