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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使用非进口商品包装标识语言文字的倡议
发布时间:2022-08-13 08:44:49 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商品名称、标识、招牌、广告、包装说明等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保护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此宣城市市场监管局、消保委向全市企业发出如下倡议:
一、严格遵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义务。做到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二、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非进口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自觉抵制使用外国文字图案虚假宣传。一是不在商业广告中使用损害国家尊严、妨碍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外国语言文字图案;二是不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图案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三是不利用外国语言文字图案等,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或商品来源、商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四是不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以及境外经营者在中国境内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其他商业标识,引人误认为是境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与境外经营者存在特定联系。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该企业违反以上内容的,欢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15、12345。
原文链接:https://www.ah315.cn/display.asp?id=13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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