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打假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法制动态 > 以案说法丨购买数字藏品收不到货,消费者该怎么办?

以案说法丨购买数字藏品收不到货,消费者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8-18 19:11:29 作者:佚名 来源: 湖北省消费委员会

  一、案情简介

  近日有多名消费者投诉称,在某平台店铺购买了数字藏品,但商家长期不发货;消费者要求退款,商家不仅不予理睬还将消费者踢出官方群。有消费者向该平台申请客服介入,客服表示:消费者购买实物可以申请退款,但购买虚拟商品(数字藏品)7天后已自动确认收货,交易金已结算给商家,商家已提现,平台无权处理。

  数字藏品没有实体商品,其价值要通过上链才能体现。但在该平台上的某些销售数字藏品的店铺缺乏相应资质,既没有自己的APP,也没有H5页面,甚至连官网都没有,无法真正实现数字藏品的价值。

  那在消费者需退款,联系不到商家,且平台不积极配合的情况下,消费者权益如何保障?

  二、案例分析

  (一)商家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本案例中,部分销售数字藏品的店铺没有自己的app、H5页面和自己的官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有权知道自己所购买的商品的真实情况,但是部分店铺无法提供自身相应的app、官网等真实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消费者有权解除买卖合同

  在本案例中,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商家长期不发货且忽视消费者的退款申请,商家长期不发货的行为已经属于延迟履行自身的债务,致使该数字藏品买卖合同无法实现其目的,根据《民法典》规定,消费者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商家应退还相应货款。而且由于商家不发货的行为属于违约,还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平台应承担相应责任

  消费者是通过某网络平台购买的数字藏品,该平台作为网络交易服务的提供者,若不能提供数字藏品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向该交易平台提出赔偿要求。若有证据证明该交易平台明知或者应知数字藏品的商家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数字藏品商家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15条及第76规定,商家应当公示营业执照等经营信息,平台应当为商家公示上述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如有违反,商家和平台将面临“双罚制”(既罚商家,又罚平台)。

  三、消委提示

  数字藏品作为一种新出现的虚拟产品,消费者在进行投资购买时要更加提高警惕,明确数字藏品具有唯一性,购买时需注意要有收藏证书,区块链识别码等信息,选择有资质和配套上链的平台及商家进行消费。

  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平台需要加强对本平台内店铺的审核力度,设立相应的准入门槛,依法实施信用评价、保证金和黑名单等制度,规范平台内商家的商业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数字藏品的销售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资质,依法获得行政许可和审核批准,同时还应该根据数字藏品的特性,做好有关的官网、app和H5页面等上链建设,让所销售的数字藏品能真正实现其价值。

  消费者如发现平台及商家有相关违法行为,可向市场监管部门部门举报。目前湖北省已上线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消费者可以通过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公众号进入投诉和解平台,进行线上投诉,方便和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第七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文链接:http://www.hub315.org.cn/hub315Html/flsw/20220818/310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打假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打假内参 djnc.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