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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不公平的“霸王条款”你注意到了吗?

发布时间:2022-08-26 21:59:23 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落实“共促消费公平”消费维权年主题,芜湖市消保委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征集不公平合同(声明、店堂告示、凭证)41份,组织律师、消费维权专家进行点评和法律分析,共梳理出涉及商场超市、餐饮服务、摄影婚庆、健身服务、驾驶培训、停车服务、装饰装修服务等与消费者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重点消费领域16条不公平“霸王条款”。这些“霸王条款”或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或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或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损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等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类“霸王条款”无效,请广大消费者在消费生活中予以关注,并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第一类 婚庆服务合同

  *免除经营者责任

  条款一:如因婚庆公司人为造成的婚礼无法进行或缺失,婚庆公司承担单项服务收费金额的三倍赔偿,不承担此合同内任何其他服务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婚礼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关系到当事人的婚姻身份关系,不可通过这样的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的赔偿责任,若因其原因造成婚礼无法进行,产生的经济损失均应当赔偿。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加重消费者责任

  条款二:婚庆服务定金为总款的50%,于合同签订当日付款,余款于婚礼当天开场前付清。

  律师点评:“定金为总款的5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二类 摄影服务合同

  *排除消费者权利

  条款三:拍摄作品可以作为客片向其他客户进行宣传、展示。

  律师点评:摄影公司只能将拍摄作品在法律及合同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内使用。虽然摄影师享有对拍摄作品的著作权,但是拍摄作品涉及到顾客的肖像权,在未取得顾客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向其他客户进行具有营利目的的宣传和展示。此举构成对消费者肖像权的侵害,摄影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导致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对其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三类 健身合同

  *排除消费者权利

  条款四:若原定教练因客观原因无法再指导会员练习,本会所可提供另外经会员认可的会所教练代替,会员亦可另行自由选择会所内可安排的其他教练。课程费用不因教练更换原因退还。

  律师点评:健身合同中如明确指定了私人教练,而该私人教练无法再指导会员练习,属于因健身会所单方面原因导致的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在会员认可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更换教练继续履行合同,但是若会员无法选择到合适的教练或者不愿更换教练,健身会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无权排除消费者解除合同退课的权利。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

  条款五:本会所对会员现有疾病、私教锻炼过程中发生的疾病及病情加重不承担责任。会员同意因其自身原因而导致的后果由自己承担。

  律师点评:属于“霸王条款”,此种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且涉及人身损害的内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单方面免除自己的责任无效。如果健身会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会员在会所健身过程中发生疾病或损害后果,可以向健身会所主张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条款六:会员确认身体状况良好,并无任何医学事由、损伤或残障阻碍本人使用健身房的所有设施及个人练习服务。若会员知悉或理应知悉本身存在任何问题,应在课程开始前与教练沟通,确认参加此课程已征询过医生的同意,并遵循医嘱。会员同意因其自身原因而导致的后果由自己承担。

  律师点评:此条款对消费者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的内容加重消费者责任。消费者在健身中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应当具有谨慎注意的义务,但是经营者不可通过格式条款排除自己的安全保障责任,将责任转嫁给消费者。

  相关法律条文:同条款五。

  

  第四类 驾校培训合同

  *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

  条款七:学员上车前须购买短期人身意外伤害险,未购买保险的,驾校不承担任何事故赔偿。

  律师点评:驾校应当对学员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强制购买保险属于增加学员责任的行为,该条款属于附加义务,学员有权选择买或者不买,驾校不得强制,也不能因此降低服务质量。若学员在驾校学习发生人身意外事故,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侵权赔偿主体和赔偿责任,驾校不得规避自身义务或加重学员义务。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排除消费者权利

  条款八:乙方培训费若是他人转让的,不得申请办理退费,也不能再次转让给他人使用。

  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对合同解除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合同订立后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退费是消费者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体现,无论培训费是自己交的还是从他人处转让来的,均应当享有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本条款排除了当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时,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不公平的“霸王条款”。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类 商超告示、销售凭证

  *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

  条款九:请妥善保管好个人携带的贵重物品,如有遗失,概不负责。

  律师点评:这种单方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格式条款当然无效,经营者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是应尽的义务。如果在经营者管理范围内发生贵重物品丢失等情形,经营者具有合理的保管和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条款十:清仓商品不包不退不换。

  律师点评:经营者对自己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负有质量保证义务,不得以单方告示而免除自己的责任。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六类 餐饮店告示

  *排除消费者权利

  条款十一: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律师点评:经营者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该条规定无效。并且如果双方对合同条文理解产生争议,应当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利的解释。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第七类 经营性停车场停车合同

  *免除经营者责任

  条款十二:停车场收取的停车费用是车位场地使用费,不承担车上物品保管责任,不承担车辆被盗、损坏等安全问题的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的方式规定经营性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用的性质仅仅是场地使用费,不承担车辆保管、车辆安全等责任,显然是在利用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此类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无效,如遇到车辆被盗、损坏等情形,可以向停车场的经营者主张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八类 房地产公司与消费者签署的车位转让合同

  *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

  条款十三:因不可抗力造成车位毁损、灭失等风险由乙方(消费者)自行承担,并由乙方自行承担修复义务。如因此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所交费用甲方(房地产公司)不予退还。

  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原则,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此,在车位交付之前因不可抗力造成车位毁损、灭失的,应当由房地产公司承担责任,如因此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房地产公司应当退还购买人所交的费用。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排除消费者权利

  条款十四:乙方(消费者)在办理车位交接手续后,若单方面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的,甲方(房地产公司)无偿收回该车位,不予退还乙方已付款项。

  律师点评:合同解除权双方依法享有,若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消费者单方面提出提前终止合同,房地产公司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从消费者已付款项中扣除相应的违约赔偿金,但应将剩余款项返还消费者。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第九类 装饰装修合同

  *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

  条款十五:凡甲方(消费者)私下与乙方(装修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单方面承担。

  律师点评:合同签订双方均享有法定的合同变更权,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乙方现场工作人员系乙方委派的工作人员,以乙方的名义履行装修合同。若原合同未对合同变更方式有特别约定,或者乙方未明确指定合同变更的代理人,甲方有理由相信现场工作人员有代理权进行合同变更,则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甲方与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应视具体情况及原合同约定来判断是否可以变更合同。该格式条款规定一概由甲方单方面承担责任,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显失公平,该内容无效。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排除消费者权利

  条款十六:若因特殊情况,甲方(消费者)与乙方(装修公司)终止合作,该定金不予退还。

  律师点评:定金罚则的意义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兼具惩罚性与补偿性,任何一方违约均应适用,不能利用经营者的优势地位而免除其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该格式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内容无效。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遇到以上“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这样维权: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2)拨打12345电话向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如市场监管、商务、住建、卫生等行政部门;(3)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4)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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