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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注意,小心免费团低价游陷阱

发布时间:2022-09-11 02:48:18 作者:佚名 来源: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近日,记者从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获悉,为深入推进文化和旅游领域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切实守护好老百姓“养老钱”,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广大老年朋友,切实提高反诈防范意识,勿上当受骗。

  

  记者注意到,本次发布的案例,主要聚焦于与老年群体相关的“不合理低价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违法行为。

  

  广东省旅行社行业协会秘书长郑文丽向记者表示,从省文化和旅游厅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对老年人的诈骗,主要有免费参团、低价游或赠送免费旅游等手段。这类骗局,大多通过吸引老年人参团出游,在旅游过程中实施诱导购物或强迫购物,逼迫老人掏钱。

  

  郑文丽提醒,骗子们往往是看准老年人想出游又怕花钱的心理,所以采取种种手段诱骗老人。而老年人因为判断力下降,容易上当受骗。所以老年人若选择出游,切记不可贪便宜,一定要去正规的旅行社报名参团。参团时仔细了解清楚行程细节,如行程中标注购物点过多就要注意,最好不要选择。

  

  典型案例

  

  以“广场舞参赛+免费旅游”诱骗老人

  

  2021年3月,东莞市叶某和钟某以免费到厦门市参加全国广场舞比赛兼旅游为噱头,组织100余名广场舞老年爱好者参加“厦门演出4天3晚旅游团”,实质是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劣质产品。当地某旅行社安排游客进入了乳胶产品店、药店、厨具店、丝绸床上用品店及玉器店等多个购物点,多名参团人员在购物点被导游及购物点工作人员诱导购物,叶某和钟某分别非法获利11050元、10800元。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到群众举报后派出执法人员赴厦门取证,并帮助游客张某退回所购买的玉器,成功追回全部货款19999元,挽损率100%。与此同时,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叶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050元,并处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钟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800元,并处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低价游诱骗老年人某旅行社被查处

  

  2021年4月2日,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到中山市五桂山某旅游村执法检查,发现中山飞某国际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前来旅游,收取每个旅游者团费25元,赠送每人一只活鸡作为礼品。经查,2021年3月11日、3月22日,飞某国际旅行社分别以每人收取10元或40元不等的旅游费用,组织旅游者参加“中山一日游”和“中山佛山两日游”的旅游团,行程包括3~4家购物场所和1个免费景点。在旅游行程中,根据事先达成的协议,飞某国际旅行社将旅游者带到购物场所消费,购物场所按照到场的旅游者人数给予该旅行社每人3元~60元不等的“人头费”,并按照旅游者购物总额10%~30%不等的比例给予回扣。

  

  飞某国际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价格组织旅游团,通过收受购物场所给予的“人头费”和回扣获利,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9元、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邓某清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买奶粉送旅游”诱骗老年人入会

  

  2021年3月,韶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该市浈江区的某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场所负责人以购买奶粉赠送免费旅游为噱头吸引老年人会员。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该商行出具的收据、旅游客户申请表等资料。经核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旅游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韶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69.45元,并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低价游诱骗老年人购物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1年11月7日,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联合汕尾市公安局、汕尾市交通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在汕尾市境内的某高速路出口对驶离高速公路的一辆从广西桂林返回汕尾的旅游大巴进行执法检查,该旅游大巴车共载有游客45名,大部分是中老年人。

  

  经核查得知,此次旅游活动的组织者魏某通过微信群以188元的低价招徕旅游者参加“桂林四天游”旅行团,实质以低价团诱骗老年人前往桂林购物。执法人员积极为老年人挽回损失,责令魏某主动联系购物店退还老年人购物钱款,以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共为老人追回经济损失68000元,挽损率达8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魏某改正违法行为,对魏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84元,并处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老年活动团体中“收客”“转卖”

  

  2021年3月,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收到上级转办的投诉件,投诉人反映在赴广西的旅行团中,组织者存在骗取团客钱财的不法行为。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按照程序对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倪某龙及投诉人进行调查询问,通过收集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证据,倪某龙承认了自己利用认识多个老年活动团体的优势,招徕人员参加了1次赴广西北海的旅行团,实际组织出团的为珠海市顺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招徕人员参加了1次赴福建厦门的旅行团,组织者为某遇旅行社(厦门)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倪某龙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20元,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

  

  一无证人员以个人名义招徕游客被查处

  

  2021年5月,肇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辖区内旅游大巴开展例行检查中,现场检查了2台载有老年人游客的旅游大巴,带队人员谢某自称是肇庆市老年人某游协会的会长,负责该次名称为“江西四天游”旅游活动的招徕游客、代收团费等事项,先后收取682名游客的团费203918元。在执法人员协助下,游客收到全额退款,为老年人挽回全部经济损失,挽损率100%。经查,谢某在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通过协会平台、微信群等渠道发布旅游信息,并实施了招徕、组织游客参加旅游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肇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hn315.net.cn/newones.asp?id=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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