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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消防设施失效,业主损失扩大谁来赔?

发布时间:2022-09-18 01:43:55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协

  案件回放

  曲先生家地下一层房间电气线路故障失火,因小区的消防栓不配套、不能组装,他和邻居用干粉灭火器未扑灭火势,造成火势蔓延。后来,两辆消防车带水至现场灭火。曲先生认为,物业未能尽到管理职责,没有及时检查并更换老化的电气线路,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扩大了火灾带来的经济损失。为此,他起诉要求物业赔偿25万元。物业公司辩称,曲先生对火灾造成的损失应负主要责任,他所要求赔偿的损失虚高,与实际不符。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对物业公司进行了罚款。评估公司的鉴定结果表明,此次火情引发的财产损失价值8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物业赔偿曲先生2.5万元。

  法律提示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公司对小区消防设备等公共设施负有日常维护的义务,这是物业公司基本服务义务,同时也是法定的强制义务,物业公司应依法履行,即使在合同中约定排除该义务的条款也应属无效。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检查检修,及早发现问题并解决,保障业主使用权益。如果物业公司未履行该项义务,导致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有权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业主室内的火灾事故损失责任主体承担问题。消防救援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起火是因电气线路故障所致。消防车到达火灾现场以前,火势已非萌芽状态。作为物业服务人,物业公司对服务区域内的消防设施未尽到维修养护义务,致使延误救火时机。事发后,消防部门对物业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虽然其已承担了行政责任,但并不必然免除民事责任,对于因火灾给业主造成财产损失的扩大部分应当担责。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起火小区的物业服务人,维修养护义务应当是其履行的第一义务,其中包括了对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物业公司应当根据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进行日常养护,防止老化损坏。同时,曲先生因其自身过错导致屋内电线短路故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曲先生应承担70%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马玉婷 张晓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209/t20220915_351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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