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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价邮寄逾3万元玉镯损坏了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2-12-11 15:18:21 作者:佚名 来源: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近日,家住海珠区的周小姐网购一只玉手镯后发生退货,通过某快递将手镯寄回商家,为此支付快递费22元;商家收件验货时发现手镯被划损(划痕长约3毫米),故不同意退货退款,该快递被退回。周小姐认为,是快递运输过程中致手镯损坏,要求快递公司按手镯的价值作出赔偿;快递公司不同意,周小姐将快递公司起诉至法院。
参与本期纠纷案件审理的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幢街社区法律顾问邓凯莹分析,由于周小姐在寄送快递时同意了《电子运单契约条款》,选择不保价,于是法院作出快递公司向原告周小姐支付补偿款154元的判决。
高价玉镯未保价,赔偿引纠纷
邓凯莹介绍,日前,周小姐以32800元的价格网购一只和田玉手镯,试戴后发现不合适,于是便和商家商议退货,商家同意后,她通过某快递将手镯寄回商家,并为此支付快递费22元。
快递公司的揽收人员在收件前对手镯进行查验,确认无损坏后拍照上传系统并打包寄送。几天后,商家在快递送达人员的见证下开封验货,发现手镯被划损(划痕长约3毫米),有明显裂痕,故不同意退货退款,该快递被退回。
周小姐认为,是快递运输过程中致手镯损坏,要求快递公司按手镯的价值作出赔偿,同时要求赔偿误工费等损失共33800元。快递公司不同意赔偿,认为寄送涉案手镯的打包盒外观完好,不属于快递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的情形,且该快递未保价,即使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最高也只能按照运费的7倍标准赔偿。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协商一致,周小姐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快递支付补偿款154元
海珠区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一、快递公司向原告周小姐支付补偿款154元;二、驳回周小姐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没有保价,只能按《电子运单契约条款》索赔
邓凯莹介绍,在这起纠纷案中,周小姐在寄送快递时同意了《电子运单契约条款》,条款中已用红色加粗字体载明:“因本公司原因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结合您是否保价对应的标准进行赔偿”“当您寄递非生鲜件托寄物,在运输环节发生灭失、破损、短少的,本公司在7倍运费限额内向您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您认为该赔偿标准不足以弥补您的损失,应根据托寄物的实际价值进行保价。如您未保价,视为托寄物价值不超过1000元”等内容。
“电子证据保全系统存证报告”也反映,周小姐已阅读前述条款,并点击“同意本条款,下次不用提醒我”的按键。因此,周小姐确认知道快递保价服务,却没有对快递进行保价。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快递公司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建议:寄送贵重物,应按实际价值进行保价
律师提醒,由于《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中对托寄物损毁赔偿责任条款根据是否保价作出完全不同的约定,而从交易成本及权利义务一致角度出发,快递人员在揽收时,对于是否保价的托寄物必然会施以不同的注意。对于保价的托寄物,会施以更高的注意,核实托寄物的真伪,是否存在瑕疵、破损等情况;而对于未保价的托寄物,则仅需对托寄物的外观进行简单查看。
周小姐选择不保价,而涉案手镯上的划痕仅有3毫米,且比较细,快递公司揽收人员较难发现,故法院考虑到如支持周小姐的主张,快递公司将承担与其收益完全不匹配的经营风险,不利于快递业的健康发展,不予支持周小姐的请求;基于快递公司自愿以运费的7倍给予周小姐补偿款154元(22元×7)的情况,故作出本判决。
为避免损失后产生纠纷,以快递方式寄送贵重物件,建议应按托寄物的实际价值进行保价。
连线民法典
订立合同方应履行
提示或说明义务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原文链接:http://www.hn315.net.cn/newones.asp?id=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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