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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撸猫被抓伤 消保委调解获赔偿
发布时间:2023-01-01 01:29:41 作者:佚名 来源: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消保委成功调解了一起未成年人撸猫被抓伤引发的消费纠纷。
最近,姚先生向长兴县消保委投诉,称其女儿在宠物店撸猫时被猫抓伤。姚先生带女儿去医院清理了伤口,并注射了狂犬疫苗。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长兴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到宠物店调查,并召集双方到消保委进行调解。宠物店负责人称店内的猫都已打过疫苗,不存在安全问题。姚先生认为自己的孩子被猫抓伤存在安全风险,因此其带女儿到医院注射了狂犬疫苗,费用应当由商家承担。经消保委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同意承担姚先生女儿注射狂犬疫苗的费用共计651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此纠纷中,宠物店经营者将猫安置于店内吸引消费者进行消费,作为饲养猫的管理人,对放养的动物没有采取安全管理措施,致使消费者姚先生的孩子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
长兴县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体验宠物互动、享受轻松氛围的同时,要考虑到宠物本身的危险性和亲近宠物行为招致危险的可能性,要加强自我保护,规避潜在风险。宠物店作为提供服务的商家,应主动承担专业的管理义务,保证经营管理安全,做好风险提示,设置预防宠物致人损害的完备防护设施,必要时也可购买相应保险,一旦发生意外,应及时进行处置,依法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hn315.net.cn/newones.asp?id=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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