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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遴选非医用防护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1-08 01:07:13 作者:佚名 来源: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好国家和省关于涉疫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求,经研究,我局决定对非医用防护口罩(含儿童口罩)产品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公开遴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遴选申请人应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有效期能覆盖本次任务的完成)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国家质检中心或省级质检中心承担检验工作的,可提供国家质检中心或省级质检中心证书(CMA),并应以“法人单位名称(国家质检中心或省级质检中心名称)”的形式作为申请人参与遴选;
(三)遴选申请人应具有能覆盖所投产品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
(四)本次遴选不接受联合体遴选;
(五)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应掌握所投产品我省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情况;
(六)自愿遵守国家、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省局相关文件要求;
(七)本次抽查计划30批次,每批次产品最高限价2000元,申请人需额外报价,超过限价的申请材料将被拒绝。
(八)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并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
二、工作程序
(一)提交申请
申报检验机构于1月12日17:00前将下列材料汇编装订后(1份)连同扫描件(PDF版本)提交我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过期无效。如采取快递方式,请机构考虑快递时间,以免因快递时间耽误材料报送。
参照附件要求提供鉴证材料。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各机构可将申请产品遴选材料整体装订上报。
(二)组织评审
我局将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按照评分结果确定承检机构。
(三)公示结果
我局将在省局官方网站对遴选结果进行公示。
(四)下达任务
对公示无异议的机构,我局将与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并正式下达监督抽查任务。
联 系 人:郭志刚 联系电话:024-81203773
电子邮箱:lnscjgzg@163.com
邮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
附件:监督抽查申报机构必备要求及评价细则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4日
原文链接:http://scjg.ln.gov.cn/fw/wyk/tbtg/cpzlaq/202301/t20230104_47259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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