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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车临时加价引纠纷 消保委介入按合同价交付

发布时间:2023-02-02 01:42:35 作者:佚名 来源: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从投诉中发现,消费者的购车过程充满了不确定因素,不仅面临等待时长“遥遥无期”,困扰消费者的还有“临时加价”。近日,消费者黄女士就遇到了这种情况,经浦东新区消保委介入,最终商家同意按合同价格交付。

  

  记者了解到,2022年9月,黄女士订购了一台家用汽车,支付了1万元定金并签署了定金合同,合同写明车辆总价44.8万元。然而,等到车辆到货可以提车时,黄女士却被商家告知该款车型官网已涨价1万多元,需要黄女士支付这笔费用。对于商家的说法,黄女士并不认同,要求商家按合同价格提供车辆,或者双倍返还定金。黄女士多次与对方交未得到解决方案,遂寻求浦东新区消保委的帮助。

  

  接到投诉后,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刻联系销售经理张先生了解情况并进行调解。张经理表示,官网突然涨价,一切以官网价格为准,消费者若不想买可以退还定金。消保委工作人员告知其合同已明确写明车辆价格,若现在提出涨价,属于合同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商家同意按合同价格将车辆交付给黄女士。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纠纷中,商家提出涨价明显属于违约行为,消费者可以请求其履约或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纠纷中,如果商家拒绝提供车辆、提出退还定金,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消费者。

  

  浦东新区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车时应尽量选择技术成熟、信誉较好、规模大的销售企业,避免在一些中介性质的代销商处购买车辆,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货比三家,慎重选择。购车前,要求商家对车辆及服务做出真实全面介绍,避免落入隐性消费陷阱。

  

  消费者在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时,应明确权利义务。合同中一定要写明车辆型号、配置、颜色、价格及交车时间等。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对可能存在争议的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注明,合同妥善保管;提车时,要仔细查看交付车辆与合同约定配置是否一致,若有差异应及时提出要求更换,同时需检查好车辆手续,发票、证书、合格证、三包凭证等相关材料,并妥善保存,以便日后维权使用。


原文链接:http://www.hn315.net.cn/newones.asp?id=1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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