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打假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案例回放 > 侵犯客户个人信息 定罪获刑附带赔偿

侵犯客户个人信息 定罪获刑附带赔偿

发布时间:2023-02-05 11:44:54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协

  利用营业便利条件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已经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近日,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除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外,还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

  检察院查明,王某某经营着一家手机卖场,2019年至2021年期间,王某某利用为客户办理业务之便,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客户手机上下载多个小程序,且私自将客户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发到“接码”微信群,每个成功下载注册手机用户验证码可获利6元至30元不等,王某某因此非法获利14000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并于2022年3月14日将案件移送至安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安塞区检察院在审查办理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案件时发现,王某某的行为在涉嫌刑事犯罪的同时违反了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800余名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既影响到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也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信息安全,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随后,检察机关将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案件立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安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以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为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同时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判令被告王某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金13386.45元,并在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经办检察官表示,随着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掌握客户电话号码及验证码就可获取客户的姓名、住址等内容,这些都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且易引发电信诈骗等多种关联犯罪,对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本案中检察机关采取“刑事+公益诉讼”办案模式,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承担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记者 郑剑峰 通讯员 徐晓莉 刘媛媛)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302/t20230203_3674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打假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打假内参 djnc.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