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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3-02-18 06:35:26 作者:佚名 来源: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持续开展教育乱收费治理,教育收费行为不断规范,但一些乱收费现象依然存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收费行为,根据《海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 于进一步加强 教育乱收费治 理工作的通知 》(琼教 财〔2021〕97 号)要求,在今年春季开学期间,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禁中小学校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或教育APP。

  (二)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

  (三)严禁违背学生意愿强制参加课后服务。

  (四)严禁中小学校将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五)严格规范家委会行为,严禁中小学和幼儿园委托家长委员会收取任何费用。

  (六)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七)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收取或变相收取借读费、择校费、与“空挂”或保留学籍挂钩的费用、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等。

  (八)严禁中小学校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

  (九)严禁各级各类学校跨学年(学期)预收学费、住宿费,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必须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十)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和非营利中外合作办学者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

  (十一)严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履行收费报审或报备程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如有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学校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教育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紧盯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严肃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经查实,从重处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构成违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2、12312电话和教育部门举报投诉。

  




原文链接:https://amr.hainan.gov.cn/yw/gzdt/202302/t20230216_3361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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