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打假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案例回放 > 遇商家砍单 消费者如何维护权益?

遇商家砍单 消费者如何维护权益?

发布时间:2023-03-05 23:28:35 作者:佚名 来源: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为了吸引客流,不少商家会在网购平台选择限时打折的方式进行商品促销,为商品制造可观的销量数据。然而,促销活动结束后,有些商家却以“缺货”“备货时间长”等理由拒绝发货,甚至诱导和逼迫消费者退款结束交易,从而达到白赚销量数据的目的。碰上这种让消费者既失望又生气的“砍单”操作,有没有方法可以维护自身权益呢?近日,越秀区白云街居民钱江(化名)根据律师的建议,成功地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案例回顾

  

  钱江是一名长跑爱好者,今年春节前,他在某网购平台上看到一款心仪已久的跑鞋即将做限时促销活动。根据促销规则,活动将从次日凌晨1时开始,消费者在活动开始后半小时内下单即可享受5折优惠。为了赶上这次促销活动,钱江熬夜苦等至凌晨1时,终于成功下单并完成付款。

  

  由于此次促销活动刚好赶上春节长假,商家表示商品要等到正月十五后,才能按下单顺序安排发货。然而正月十五后,钱江再次询问商家发货时间时,却被告知由于促销活动订单量巨大,商品已经全部安排发给比他更早下单的客人了,商家建议钱江申请退款。同时,商家表示钱江如果还想购买该商品,需补差价后才会安排发货。

  

  商家的做法让钱江觉得自己的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然而商家却表示这是因为促销活动过于火爆造成的。如果买家不接受可以选择退款,这对买家而言并未造成任何损失,因此并不构成侵权。为此,钱江向律师求助,希望能够得到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建议。

  

  连线民法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1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结合民法典相关条文规定,广东几何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伟表示,网购时,在双方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提交订单成功的时间便是网上购物合同成立的时间。“钱江在促销活动的时间内,完成了订单提交和全款支付,应当视为进行了承诺,双方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这个过程中,商家并没有在促销界面或私信沟通中提及,若缺货将会取消促销活动的说法,因此可以视为当事人双方在这单交易中不存在另外的约定。

  

  此后,商家以缺货、促销结束等理由取消订单或者拒不发货,即便商家全额退款,其行为依然构成违约。因此,钱江有权根据民法典577条规定,要求商家按约定发货,或在退款的同时要求商家进行额外补偿。”

  

  根据律师提供的建议,钱江再次联系商家,并顺利收到了等待已久的商品。何伟表示,消费者若在网购时遇到类似的“砍单”行为,不应抱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自认倒霉,而是要学会使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hn315.net.cn/newones.asp?id=11455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打假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打假内参 djnc.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