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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松中惊现蓝色异物

发布时间:2023-03-31 04:22:23 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消费维权网

  【案情简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深受公众关注。现实生活中,食品中出现小虫子、钢丝、毛发等异物的情况时有发生。2023年3月,市民张女士3岁的儿子在食用某品牌猪肉松时,惊奇地发现猪肉松里有个小小的蓝色异物。张女士根据肉松标签中生产厂家信息,得知厂家位于浙江黄岩,于是向黄岩区市场监管局投诉要求厂家予以赔偿。

  

  【处理过程】

  

  接到投诉后,区市监局立即联系区消保委组织人员展开调查。当工作人员将张女士反映的情况告知生产厂家后,该厂家予以高度重视,立即启动追溯程序。根据张女士提供的蓝色异物,厂家通过比对异物颜色和成分,发现与其厂区塑料转运桶高度疑似。执法人员责令厂家立即整改,目前该厂转运桶已全部更换为不锈钢桶。同时,在市监局和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调处下,生产厂家积极主动与张女士沟通赔偿事宜,并表达歉意。张女士表示,幸亏孩子在吃进肚子之前发现了这个异物,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在得知厂方已经整改,张女士接受了厂方的致歉,并停止要求其赔偿,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分析】

  

  食品生产过程中从最初原料到加工成可食用的食品,其间涵盖原料采集、存储、物流、加工、包装等诸多环节,客观上食品中混有异物可能由食品原料混入、接触人员混入、设备设施混入、环境卫生导致等多种因素引发。本案中张女士购买的肉松中的蓝色异物疑似为生产厂家的生产设备设施混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因此,张女士在购买到混有异物的食品,有权向生产厂家要求赔偿损失。而本案中肉松生产厂家面对消费纠纷,不推诿逃避,一方面立即自查并快速整改,从源头上防范此类食品安全事件再次发生;另一方面,主动与被诉人沟通,最终取得投诉人谅解,消费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消费警示】

  

  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务必留存消费凭证,及时保存实物或拍摄照片进行固证,当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时,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如遇到纠纷无法解决时,可以12345进行投诉举报。

  

  同时,区市监局提醒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防严管严控全过程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全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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