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打假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案例回放 > 快递员未明示保价条款,包裹丢失谁来赔偿?

快递员未明示保价条款,包裹丢失谁来赔偿?

发布时间:2023-04-22 18:12:21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协

   近日,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快递员未告知客户保价合同条款产生的纠纷案件,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判决被告快递公司赔偿原告个体户损失4316.5元。

  某个体户在某公司网购一批服装,收到货物后与该公司协商将部分衣物通过快递运输的方式退回。该个体户通过电话联系快递公司快递员小张收取包裹,小张在上门收取快递时未告知有保价规则这一注意事项,并在收取到包裹后将衣物分为两个包裹,并在网上操作下单时自行点击同意《快运服务协议》与《保价声明》。后其中一个包裹丢失,该个体户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包裹货物损失8633元。快递公司辩称,依据该公司的《快递服务协议》《保价申明》条款,该个体户所勾选的保价金额为200元,依据协议只能赔偿保价费200元。该个体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快递公司虽向法院提交《快运服务协议》及《保价声明》条款,但无法证明该个体户点击同意此协议,且依据该个体户向法院提交的上门揽收视频监控与物流信息截图、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系快递员在收取到包裹后,自行点击同意该公司格式条款。而快递员在收取包裹时未向客户告知该公司存在保价规则这一注意事项,存在过错,故案涉《快运服务协议》《保价申明》对该个体户未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快递公司依法应赔偿该个体户包裹丢失损失。综合考虑案涉个体户在快递员小张上门取件时未履行告知快递员邮寄衣物的具体价值的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法院依法支持快递公司赔偿丢失包裹价值的一半价值4316.5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李果 莫立婷)

  法官说法:

  生活中,公民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对存在的相应条款享有知情权。但随着网购、快递等新时代产物的迅速发展,许多条款告知方式由人工等方式转变为网络文字告知,这给我们生活带来诸多风险。许多人在网络上注册账号、使用服务、办理业务时为图一时之快,未阅读确切条款就点击同意款项,往往会造成许多风险,如果产生纠纷或无确切证据证明,该项行为将会被推定为已知。本案中,被告快递公司快递员小张在未告知具体保价条款的情况下,擅自点击同意《快运服务协议》与《保价声明》,原告不知存在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裁判意在警示广大公民,在进行民事行为时,要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仔细阅读软件上或者小程序弹窗的条款内容后再进行同意操作,如遇侵权损害行为,便于使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304/t20230418_37836.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打假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打假内参 djnc.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