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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时间从何时算起

发布时间:2023-07-10 07:43:18 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消费维权网

  【案件简介】

  

  2023年初,某女士在某电动车销售点购买了充电器一个,6月份发现该充电器损坏,遂去购买点要求保修服务,但商家以该充电器为2021年10月生产,保修期一年时间已过,不提供修换服务,双方协商未果,遂寻求消保委马金分会的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马金所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该店核实情况。商家表示该女士前来要求提供三包服务时,未能提供相关购物凭证,充电器又是2021年10月生产的,店内的其他充电器都在2023年4月份生产,自己也对该女士没有印象,故不提供三包服务。可我方工作人员得知商家在销售充电器时根本不会出具相关购物凭证。后与双方沟通协商,双方表示可以各退一步,各自承担50%的责任,对此双方均表示可以接受。

  

  【案例评析】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条和第八条的规定,销售者在销售提供三包服务的产品时,要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且“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而非生产日期计算。因此,销售者在出售此类三包商品时有义务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为消费者提供后续服务,避免纠纷。

  

  【消费警示】

  

  开化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马金分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今后购买此类商家承诺的三包商品时,要注意索票索证,保存凭证,避免出现无凭无据,仅凭商家眼缘,而无法享受应有“三包”服务。

  

  【做法借鉴】

  

  开化某电动车行在销售充电器时,为避免消费者丢失凭证,一是自身做好凭证保留,二是在充电器生产日期旁刻写销售日期,并做好自身标记。通过这样的方式即使消费者票据丢失,该车行也能准确判断,并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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