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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梅花桩”摔骨折,责任怎么分?
发布时间:2023-07-23 02:29:21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协
临近暑假,游乐场成为孩子们休闲娱乐的主要场所,一些游乐场为吸引孩子们的目光,会引入一些功能性非常强的设施,以满足孩子们锻炼胆量、寻求刺激的心理,但这些游乐设施的游玩风险也随之而来。
近日,北京广播电视台纪实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别邀请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李东杰、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焦景收,共同探讨在游乐场所受伤后责任承担问题。
案件回顾
2022年2月4日,小泽在其母亲李女士的陪同下到平谷区某蹦床馆游玩。期间,小泽在进行高空梅花桩项目时,从5米多高的设施上坠落。当日,小泽被送至北京市平谷区医院治疗,伤情被诊断为右肱骨近端骨折,肩关节脱位。因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2022年12月6日,小泽的母亲将蹦床馆所属的托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一次性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03 458.8元。
法庭上,小泽的代理人称,小泽在进行梅花桩项目时,馆内工作人员未检查安全绳状态,未告知注意事项且未在现场指导,导致小泽从5米多高的设施上坠落,所以托育公司该为此负全责。
然而,托育公司则认为,是由于小泽操作失误阻碍了缓降器发挥作用,才导致其坠地后受伤,且工作人员在小泽攀登梅花桩之前,已告知安全绳的操作规范,其母亲作为小泽的监护人在现场观看但未及时对小泽的错误操作进行纠正和制止,所以小泽和他的母亲也有责任,托育公司不该负全责。
审理过程及裁判结果
平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托育公司系蹦床俱乐部的经营者,应当对进入该俱乐部的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梅花桩项目本身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在顾客参加该项目时,托育公司应对顾客尽到充分的提醒和告知义务,对于安全设施的使用规范进行详细讲解和说明,对正在攀爬梅花桩的顾客给予指导和保护。
实际上,在小泽攀登梅花桩过程中,托育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未在该区域对小泽进行指导和保护,现有证据亦无法证实托育公司为小泽及其母亲讲解了安全设施的使用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198条规定可以认定托育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发时,小泽已年近11周岁,应对安全绳过度拉拽后会失去保护作用有一定的认知,且其错误操作是导致其受伤的直接原因。另外,在小泽攀登梅花桩过程中,其母亲在梅花桩区域下方观看,亦应注意到被拉拽后的安全绳状态与小泽刚刚穿戴好安全设施后的安全绳状态不一致,意识到过度拉拽会导致安全绳无法发挥缓降作用,进而会给小泽的人身安全造成一定危险,但作为监护人其并未对小泽进行提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173条规定,小泽及其母亲对与小泽受伤亦存在一定错过,应减轻托育公司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托育公司承担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万余元。
法官释法
外出游玩,如何避免发生意外?
近年来,外出游玩过程中受伤事件频发,建议大家在确定游玩地点时选择正规商家、正规场所,注意观察游玩场所是否具备相关安全措施、是否配备专业的教练员和救护人员,参加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游乐项目时提前熟悉安全措施的使用方法,提高对危险的识别能力,量力而行。
发生意外后,如何保留证据?
要收集和保存能够证明意外发生原因、经过、受伤情况的证据,如现场的视频、与场所经营者就事件经过通话的录音等。还要收集和保存涉及到具体赔偿项目的证据,比如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银行流水、护理费票据、护理人员收入情况、交通费票据、住院期间伙食费的票据等。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307/t20230719_391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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