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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车产生纠纷成被告 江北消保委诉调对接成功化解

发布时间:2023-08-07 02:08:34 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消费维权网

  近日,江北区消保委成功化解了一起庭前消费纠纷案件。

  消费者杨某某于2023年5月25日在宁波某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本田飞度二手车,车款47000元,首付16000元,剩余31000元准备贷款。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与贷款担保公司业务员胡某某发生争议,杨某某认为贷款担保产生的费用(包括GPS定位器收费3000元,另外加收担保手续费1900元)不合理,拒绝支付除车款外的其它费用。经多次协商未果后,杨某某在车辆过户手续办好后将车开走,并擅自拆下了GPS定位器,剩余车款3万1仟元未付。贷款担保公司的胡某某已经提前将杨某某应付的余款垫付给二手车经营公司,对杨某某未付余款,又不愿接受按揭贷款的情况下把车开走,并且擅自拆下GPS定位器的行为异常气愤,感觉自己遭受了损失,一纸诉状将杨某某告到了法院,要求杨某某支付包含本金利息以及律师费共计39800元。江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定于8月1日开庭。

  消费者杨某某考虑再三,还是前来我委寻求援助,请求我委就购车纠纷帮助调解。按照《全省消保委组织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相关规定,对于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案件不予受理,但此案件存在着特殊性,一方面二手车商与贷款担保公司确实存在过错,另一方面消费者的主张有一定的合理性却成了被告,作为消保委有主持公道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我们本着对消费者负责,为法院减负的态度,在与江北区法院沟通后,依然决定受理了该投诉。

  7月26日下午,江北区消保委召集了消费者、二手车中介负责人、贷款担保公司在我委调解室组织了现场调解。消保委工作人员在讲清了调解的性质和程序后,帮助三方理清了症结和解决方案,通过协商,最终达成了一致,消费者杨某某当场支付车辆余款31000元,另承担律师费1500元,剩余律师费500元由二手车中介承担,拆下的GPS定位器归还贷款担保公司,不再收取费用。贷款担保公司胡某某答应去江北区人民法院撤诉。三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承诺就此案以后互不追究。

  调解成功后,消费者杨某某再三向工作人员鞠躬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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