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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拍未达预期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3-09-15 05:23:09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协

  “古城汉服陪拍”“泉城陪拍”“带你体验不一样的美丽海滨,体验当地人的生活,吃当地人才知道的苍蝇馆子”……网上最近爆火的陪拍,让大家看到了一种旅行的新模式,即“帮忙拍照+陪同游玩”。由于陪拍准入门槛较低,消费者对此褒贬不一,那么,在这种新型旅行方式中,有哪些法律问题需要注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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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心陪拍宣传货不对板

  陪拍,顾名思义,是陪伴加拍照的组合,听起来不但满足了游客希望体验当地人生活、去网红店探店、吃本地人才知道的美食的新型旅行需求,也实现了当代年轻人在旅行的同时记录美好瞬间的愿望。

  以“城市名+陪拍”为关键词在社交平台进行搜索,能找到不少陪拍的推广帖。这些帖子的内容一般包括所在城市、个人简介、拍摄设备的型号、费用以及接单风格,并且都配上了精美的图片。

  不同于过去“约拍”和“写真”,陪拍的要求是时间充裕且具备一定审美能力,能了解消费者想要什么样的逛街或旅行拍照体验。陪拍服务一般按小时计费,不同城市价格差距较大,从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加上化妆、精修图片额外收费,通常消费者只需花几百元就能有社交、有美图。不少网友评论称,陪拍花费少,收获多,陪拍的能赚点零花钱,而消费者则有了旅伴、摄影师甚至导游,尤其是在外地城市旅游,更显性价比。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时候陪拍并没有想象中那么美好。

  来成都旅游的王女士近日在某社交平台吐槽,“约了一个陪拍,主页上展示的美美的照片一个也没拍到”“取景、构图都很差劲,还不如随机请路人帮忙拍摄”“照片都是虚的,没有一张能用,陪拍师如果只会按快门,这也能行?”这种吐槽在社交平台上并不少见,因为陪拍师主页上展示的美照和抓人眼球的宣传,导致消费者对其摄影水平抱有很高的期待,如果陪拍师摄影技术与宣传不符,不仅消费者没有拍到想要的美照,还影响了旅行的心情。

  用漂亮的照片吸引消费者是商家的一种营销手段,但部分陪拍师摄影水平有限,拍摄的照片与宣传内容不符,更有甚者将网上找到的美照上传至自己的主页,以此来吸引消费者,使人误认为那些美照是该摄影师所拍,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涉嫌虚假宣传,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因此,如果陪拍师在社交媒体的宣传中对所提供服务进行夸大或无中生有的描述,又或使用诱导式宣传,省略、含糊关键信息使得消费者对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均涉嫌虚假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此外,为吸引消费者,陪拍师通过多种手段进行宣传营销,也属于广告行为。我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在自媒体时代,推广形式更加多样化,对于陪拍师或者陪拍机构而言,无论是在自己的账号中宣传,还是和其他“网红”“大V”联合作出的推广,都属于广告行为。如果陪拍服务宣传中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应受到广告法的规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互联网时代,商家的口碑往往体现在消费者评价中,商品好评信用指数是人们购物意向的参考指标之一。对于陪拍服务来说也是一样,消费者在挑选陪拍师时,经常会参考相应的评价。但有的陪拍师为了吸引消费者,利用网红效应虚构评价,或者利用专业团队、专业技术软件等方式刷单炒信,通过所谓的“好评”“推荐”制造消费陷阱。我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如果陪拍师通过刷单手段虚构出好评信用指数,则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及选择权。

  ■法官提醒■

  在挑选陪拍服务时,消费者应当擦亮眼睛,理智选择,不要迷信网红。如果遇到“货不对板”的虚假宣传,要及时留存证据,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陪拍师来说,应注意实事求是,不能对自己提供的服务夸大其词,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来吸引消费者,否则可能会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面临承担民事赔偿或行政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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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头约定也有法律效力

  作为一个新兴的服务行业,陪拍多为私人经营。通常是陪拍师个人在社交网络平台发布相关宣传信息,然后有意向的消费者主动联系,通过社交软件沟通服务细节并达成交易,然后由消费者向陪拍师支付相应的定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和陪拍师不会签署纸质合同,如果出现“逃单”“放鸽子”“迟到”等情况,应该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一博主近日曝光了其购买的陪拍服务,双方提前通过微信定好时间、服务内容和拍摄内容,但陪拍师当天晚了两个小时才到达拍摄地点,完全打乱了博主的后续游览计划。从法律关系上来看,该博主和陪拍师通过微信的约定可以视为一种口头合同,口头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见,口头合同一般是指不用书面的形式,通过口头达成的协议,这种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这种口头形式达成的合同,不仅包括面对面的对话、身体语言等,也包括通过电话、微信、QQ聊天等形式达成的口头协议。因此,对于购买陪拍服务的过程,消费者通过各种社交软件对陪拍时间、游览路线、价格、服务内容、拍照模式等与陪拍师进行沟通,这种沟通确定的内容就属于口头合同,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无论是陪拍师还是消费者,如果一方“逃单”,即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对于一方“迟到”,则应当区分对待迟到的后果,如果因为一方迟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构成根本违约;如果迟到未从根本上影响合同的履行,则另一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通常,双方约定好陪拍服务后,陪拍师会要求消费者提前交付定金。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对于提前交付全款的陪拍服务,哪怕双方在口头协议中约定该款项属于定金,但从法律上来说,仅上述全款的20%能够产生定金的效力,超过部分应当按照预付款处理。对于陪拍“放鸽子”行为,本质上属于一方不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如果是消费者爽约,则定金不退;陪拍师爽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陪拍迟到行为,如果因为一方迟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

  对于消费者及陪拍师来说,应在预订服务时,提前约定好陪拍时间、流程、服务内容等,提前确定喜欢的风格及拍摄场地,明确费用承担问题,并尽量使用微信等聊天方式将约定内容固定下来,如果一方违约,可以将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双方可以在合理范围内约定定金,利用民法典规定的定金罚则,降低可能发生的损失,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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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少监管易被钻空子

  “花200块找陪拍,拍照水平秒杀男朋友”“让我来当你的陪拍闺蜜”……通常来说,陪拍多为个人行为,缺少固定的渠道和监管平台,导致很多陪拍师为了自身安全,在进行宣传时强调只接“女生单”。

  这种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陪伴服务,由于是私人线下交易,不论是陪拍师还是消费者都易出现人身安全隐患,一旦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同时,陪拍服务本质上是一种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如果在陪拍过程中,一方因另一方行为遭受人身损害,可以向对方要求相应的赔偿,包括物质及精神损害赔偿。此外,如果在陪拍过程中,一方故意伤害、猥亵甚至非法拘禁另一方,还有可能会受到刑法的制裁。

  ■法官提醒■

  无论是陪拍师还是消费者,在与陌生人相处的过程中要保护自身人身安全,提高警惕,陪拍时间尽量选择在白天的公共场所,不去私密室内拍摄;同时,陪拍双方均不要过多泄露个人信息,避免因信息泄露遭受财产损失,甚至威胁到人身安全。

  作为一个新兴行业,陪拍瞄准的多是年轻群体。优秀的陪拍既可使消费者获得愉快的旅程,促进了就业,也满足了当代年轻人喜欢交朋友的情感需求。但因为准入门槛较低、市场监管的缺失,使得陪拍行业存在着一些隐患。为了让陪拍行业健康发展,笔者建议应当引入相应的监督机制,例如创建相关陪拍交易平台对该服务进行监管,通过平台负责审核陪拍师及消费者个人信息;同时设计陪拍服务合同范本,明确服务内容,简化缔约流程;并且要畅通投诉渠道,建立互评机制,共同促进陪拍行业可持续发展。

  (郑天晓: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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