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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演出票“不退换”动真格
发布时间:2023-10-09 03:34:27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协
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购票、入场、退票和监管等多个环节入手,加强对5000人以上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规范管理。目前一些演出活动中存在的炒票倒票等问题将得到有效治理,购票人的权利也将得到更好地保护。
亮点1
杜绝“黄牛”,实行实名购票和实名入场
开售30秒售罄、内场前排票价2万元、两张连坐票叫价15万元……近日,某著名歌手演唱会门票被“黄牛”炒到天价的新闻冲上热搜。据了解,有些举办者将演出门票分为可售票与不可售票两部分。可售票是指通过票务平台公开售卖的门票;不可售票则主要包括工作票、赠票等。其中,一些不可售票可能会通过“转赠”等方式流入二级市场甚至“黄牛”手中。
面对票务市场乱象,《通知》明确要求大型演出活动实行实名购票和实名入场制度,即每场演出每个身份证件只能购买一张门票,购票人与入场人身份信息保持一致。此外,为进一步提高大型演出活动门票销售比例,《通知》要求演出举办单位面向市场公开销售的门票数量不得低于核准观众数量的85%;对于其余15%不公开销售的门票,也应当在演出前24小时进行个人信息绑定,做到实名绑定和实名入场。
从监督管理角度出发,《通知》要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大型演出活动票务信息管理,督促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销售平台将票务信息实时传输至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上传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演出项目的名称、演出时间、演出场次、门票数量、票务销售方案、票房收入等。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加强对大型演出活动举办方和场地方工作票证的管理,严格控制发放范围,防止工作票证流入市场被非法买卖。公安机关也会对网上网下倒卖演出票证、加价、变相加价销售票证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打击整治力度,依法予以查处。
法官释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等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倒卖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属于违法行为,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票,切勿轻信“黄牛”。演出举办单位也应当明示其授权的票务代理机构,引导消费者从合法渠道购买门票。
亮点2
拒绝霸王条款,保障购票人正当退票权利
演出门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霸王条款屡屡引发纠纷,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王女士在某票务平台上购买音乐节门票后,发现选错日期想申请退票,却被平台拒绝。王女士质疑,“距离演出还有两个月,也没有出票,为什么不能退票?”有业内人士分析,之所以退票难,很多是因为部分演出举办方、票务平台担心消费者退票会影响二次销售、增加票务信息统计难度,或意欲遏制黄牛囤票、抢票行为。
购票实名制下,如果确实因为突发的客观原因,无法按照原计划观看大型演出了,消费者可以要求退票吗?《通知》规定,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消费者退票规则,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设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利。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体现了权责对等、风险共担原则,兼顾了演出主办方和消费者的权益,有助于打造消费者友好型的演出市场生态环境,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时,该格式条款无效。
演出主办方或票务销售平台单方规定演出门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减轻自己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若未向消费者妥当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或该格式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了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网购演出门票,且未观看演出,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范围,演出主办方或票务销售平台无权自行规定不可退票。
亮点3
防止信息泄露,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实名制购票入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黄牛”囤票,但也可能引发一些新的问题。例如,不少热门歌手的演唱会门票一票难求,一些歌迷抢不到票便在二手平台找人代拍,也有代拍人员宣称使用软件或程序抢票成功率高达90%,消费者找人代拍票可能存在个人信息泄露和被诈骗的风险。又如,某售票平台被曝用户数据大量泄露,内容涉及身份证号及密码,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通知》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销售平台应当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为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消费者应通过官方网站或正规途径购票,谨慎使用第三方抢票软件购票,或委托第三方网站购票,以防止个人身份信息外泄。演出主办方或票务销售平台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安全措施,确保购票信息的安全存储和传输,防止信息被非法获取或滥用;严格控制数据访问权限,设立监管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数据的合法使用;演出结束之后,应及时销毁所收集的涉及个人信息的相关数据,从源头上杜绝信息泄露。
法官释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外挂代抢、卖抢票外挂的行为其实是通过网络技术,抓住售票系统的漏洞,以作弊的方式获取门票的行为。该行为严重影响了正常售票秩序,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而被追究刑责。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因此,如果代拍人员在代拍过程中获取、泄露大量他人信息的,可能违反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温晓汾: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309/t20230928_402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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