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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燃气器具销售单位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3-10-14 08:01:08 作者:佚名 来源: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致燃气器具销售单位的一封信
全省燃气器具销售单位:
你们好!频发的燃气安全事故给国家、社会和受害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害,血的教训告诫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燃气安全。为了坚决防范遏制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广大燃气器具销售单位提出以下告知:
一、销售单位应严格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一)燃气器具产品进货查验要点
一看CCC标志和产品标准。
有熄火保护装置 无熄火保护装置
三要注意燃气配件质量。出气口连接式为螺纹连接
1.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不能具有调节功能。根据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燃气调压器不应带有调节功能,如继续销售带有调节功能的上述产品属于违法行为。
2.燃气连接用管分为:非金属(橡胶、塑料、橡塑复合、带金属包覆)软管和金属(不锈钢波纹)软管。软管连续长度300mm或单根软管标识内容应完整,包括以下信息: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名称;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使用期限。
正确的标识标注内容如下图:
(二)进销货查验制度主要内容
销售单位要审验供货商的经营主体资格,建立进货台账、留存进货凭证并如实记录进货渠道、产品信息、检验报告、供货商联系方式等信息;检查产品标识、警示说明、合格证明是否真实、完整;登记产品销售去向。
(三)销售不合格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的法律后果
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所称燃气器具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家用燃气灶具、商用燃气灶具、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可燃气体探测器、燃气紧急切断阀。
请广大燃气器具销售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遵纪守法,坚决杜绝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发现违法问题时,要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电话12315或12345。市场监管部门也将持续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燃气器具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坚决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再次感谢广大销售单位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s://amr.hainan.gov.cn/yw/gzdt/202310/t20231013_35084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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