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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该如何守好养老钱袋子?
发布时间:2023-10-22 23:26:32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协
重阳节将至,尊老、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老年人财产管理成为困扰许多家庭的难题。与此同时,老年人越来越注重生活品质,消费逐渐多元化,外出游玩等消费纠纷多发。那么,老年人要如何守好养老钱袋子呢?
勿轻信“免费游”承诺 以免落入消费陷阱
老赵于2019年在某公司办理了会员卡,并支付8万元服务费。该公司口头承诺,办会员卡可赠送一次日本游轮免费旅游,并附赠价值4万元的保健品,入会后还可享受每年3次长线旅游,由公司承担70%的费用,服务期限为终身。办卡后,公司按约定安排了日本游轮游,并组织国内游4次,后来公司因经营不善关门跑路。老赵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旅游服务合同,并退还会员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赵与公司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约定。经查明,该公司自2021年4月已不在注册地址经营,其行为表明未履行主要合同义务,老赵有权解除合同。最终,法院判决公司退还老赵旅游服务费79000余元。
法官析法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不良商家以低价游、免费游的噱头吸引老年人办卡或参团旅游,在旅游途中强行设置购物环节,有的甚至收到团费或会费后跑路,致使不少老年人落入消费陷阱。面对“低价”“免费”的诱惑,老年人要提高辨识能力,挑选旅游产品时,首先要仔细查看旅游线路品质和旅行社服务质量。旅游前,要详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行程安排,切勿相信口头承诺。如果在旅游过程中遇到导游诱导、强迫购物时,别忘了积极收集证据,及时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权。
高额“保健”不靠谱 不要轻易掏腰包
某保健中心的宣传单上印有“已攻克帕金森、脑瘫、癌症、糖尿病等”内容,让艾女士很心动。于是,她交纳了3万元,在该保健中心接受了一个月的治疗,主要包括温汤、火炕、按摩等。没想到治疗后,艾女士的病情更加恶化,后去医院就诊才得到控制。艾女士将保健中心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保健中心存在夸大宣传的不当行为,诱导消费者消费,对艾女士要求返还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保健中心返还艾女士1.5万元服务费。
法官析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实际生活中,一些养生机构在提供理疗保健服务时存在故意夸大疗效、虚假宣传推销等情形。再加上一些老年人的子女长期不在身边,有一定的情感需求,更易上当。因此,对于不熟悉的服务产业,笔者建议老年人应在与家人充分商议、清楚了解企业信用及法律风险后再作决定。
购买保健品或接受服务时,要选择正规商家,注意查验经营者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证照,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宣传和承诺,特别要防范推销高额保健品、理疗套餐的行为。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应签订书面合同,注意妥善留存消费凭证,以便出现纠纷时合法维权。
趁母生病过户房产 撤销赠与于法有据
王老太早年离婚,婚生女郑女士由前夫抚养至成年。2005年起,王老太独居于早年购买的一处房屋。2021年底,王老太因病住院,主要由郑女士陪护,其他子女也有参与。住院期间,郑女士在病房内拍摄了王老太口述自愿赠与案涉房产的视频,在郑女士拟定的房产《赠与合同书》上,王老太签字捺印。随后,郑女士将王老太带离医院办理过户手续,使房产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王老太出院后回到案涉房产独自居住,康复后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产赠与。
法院认为,本案“赠房”的背景、时机、场合、行为特点有悖常情常理,当事双方长期以来并未共同生活,缺乏经济关联和感情基础。在王老太处于疾病、孤困状态且对赠与行为法律后果缺乏足够判断能力的情况下,郑女士诱导其签署合同赠与唯一房产,使王老太晚年生活受到重大影响。王老太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赠与并恢复登记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官析法
民法典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老年人对个人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不得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益。现实生活中,不乏子女晚辈利用老年人体衰病重、认知下降等情况,借助家庭关系等便利诱导、哄骗老人作出违背本意的“赠与”。也有一些子女以“为他们好”为由掌控父母财产,经济上的不自由直接影响老年人生活,这些都侵害了老年人财产自主处分权。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应当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如果父母以扶养为条件将财产赠与子女或者其他扶养义务人,最好签订书面的附义务赠与合同。若发生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附带义务的情形,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黄昏恋“被分手”要求返还彩礼获支持
71岁的张老汉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刘老太相识。2020年11月,两人第一次见面,张老汉给对方5000元见面礼,三个月后又支付了3000元。2021年7月开始,张老汉联系不上刘老太,便以诈骗为由报警。张老汉称,其间他还以现金形式给刘老太2万多元用于购买家具和生活用品等。张老汉认为刘老太以结婚为由骗钱,要求其退还彩礼28500元。庭审中,刘老太仅认可收到张老汉支付的8000元。
法院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张老汉以结婚为目的与刘老太交往,但之后双方并未办理结婚手续,张老汉有权要求返还彩礼。但张老汉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支付了2万多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决刘老太退还8000元。
法官析法
彩礼,亦称聘礼、纳彩,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所展现的便是老年人婚恋过程中常见的彩礼问题。彩礼发生于双方谈婚论嫁阶段,通常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婚期,且与一般赠与相比,彩礼数额较大。如果结合财物给付的时间、金额、当地习俗等因素,无法认定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则给付一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那么将可能面临相关财物无法被返还的风险。
在此也提醒老年人,在勇敢追爱的同时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对于大额经济往来做到及时留痕,保存好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保持相对财产独立。
(周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310/t20231018_405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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