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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合同终止履行,赠送金额算谁的?

发布时间:2023-11-01 05:03:33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协

  在艺术培训机构报名时,“获赠”课时费5000元,因故退款时,这笔钱应该怎么结算?通州法院10月26日发布消息说,法院的算法很简单:按获赠5000元之后的平均课时费计算,退还已缴纳金额中尚未使用的部分。

  曾女士向法院起诉说,她在某培训机构学舞蹈,实际支付课时费1万元,机构赠送课时费5000元,卡内余额共15000元。舞蹈单次课的价格是300元,共计50课时。折算之后,她每节课实际应花费200元。

  签订协议前,曾女士曾明确表示,她即将前往上海工作,舞蹈机构承诺,会员卡内余额可适用于上海校区,且课程价格相同,无转校相关手续费。但在曾女士提出转课申请后,被告知上海校区的课程单价要高于北京校区,该机构虽表示可以承担相应差价,但并未有实际行动。经过多次协商,双方仍未能形成妥善的解决方案,曾女士无奈要求退课,此时曾女士共上了20次课,卡内共扣除6000元,她要求该机构退款9000元。但对方仅同意从曾女士实际支付课时费1万元中扣除已经消费金额6000元及退卡手续费1500元后返还余额,即退费2500元。

  双方协商未果,曾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退还课时费9000元。

  舞蹈机构到庭后,表示同意解除协议,但是认为双方签订的报名协议第八条约定:退还会员费数额应当按照报名协议的约定计算,即“如因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病危、事故、车祸、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等)导致学员提出退费的,机构有权扣除已消费的课时费(按优惠前的原价计算),退还剩余款项;若有赠送课程的,则先使用的课程默认为付费课程,赠送课程自动扣除,不予退还、折价,退课手续费为课程总价的15%……”按照该约定,曾女士上课时先使用付费课程、后使用赠送课程,曾女士已经消费的课时应直接按单节课程的原价从实际支付金额中扣除,实际金额的剩余部分4000元按约定扣除课程总价手续费1500后,剩余部分同意退还曾女士。

  曾女士对此不予认可。她表示,报名时曾经算过,按照当时的付费赠送政策,上一次课只需实际支付为200元。如果没有这个赠送的费用,她也不会报名,且双方协议约定的上述条款为格式条款,约定内容明显不合理,应属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构赠送课时费的行为系赠与行为,该行为与曾女士作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具有关联性;其赠与课时费的行为完成后,产生的效果为曾女士实际以折扣价格消费相应课时;其次,双方签订的协议为格式合同,协议中的退费条款实际减轻了机构的相应责任,且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已经以合理的方式尽到了提示和说明的义务;此外,本案中双方属于协商解除协议,并不必然适用协议中约定的“因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完成课程的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曾女士已消费的20节课时费,按照单次课程200元计算,从曾女士实交金额中1万元中予以扣除,故判令双方协议解除,某培训机构向曾女士返还课时费6000元。(记者 安然)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310/t20231027_406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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