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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燃气安全,辽宁公布5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01 06:53:27 作者:佚名 来源: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中国消费者报沈阳讯(记者王文郁)记者10月23日从辽宁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城镇燃气安全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持续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提高相关企业及负责人依法履责意识,辽宁省市场监管局日前公布了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第四批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大连旅顺黄金山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
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大连旅顺黄金山液化气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无法提供正在充装液化石油气瓶的有效期内检验报告。其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2023年8月7日,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抚顺市南杂木镇城冠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抚顺市南杂木镇城冠液化气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充装的液化石油气瓶中,2只超过检验有效期,2只扫码显示钢瓶信息与钢印不符,1只扫码不显示追溯信息。其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规定。2023年8月15日,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溪市益民油气合建站使用无资格人员进行车用气瓶充装作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移送案件线索,对本溪市益民油气合建站进行线索核查时,发现该企业使用无证人员从事车用气瓶充装工作,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未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6.3充装检查与记录、8.6.3.1基本要求(1)充装前(后),应当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并且填写检查记录”的技术要求。其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规定。2023年5月11日,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凤城市刘家河镇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
凤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凤城市刘家河镇液化气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充装非自有的3只非智能角阀液化石油气瓶,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4充装单位和人员基本要求、(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的技术要求。其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2023年7月27日,凤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盘锦奥德燃气有限公司燃气压力管道未经定期检验案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移送案件线索,对盘锦奥德燃气有限公司进行线索核查时,发现该企业在用燃气压力管道未经定期检验。其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2023年4月24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管道,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hn315.net.cn/newones.asp?id=12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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