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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发布时间:2023-11-10 12:01:42 作者:佚名 来源: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海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查办“铁拳”行动的部署要求,聚焦人民群众饮食健康安全,查处了一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现将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公布如下:

  一、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昌江石碌小武成人用品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9月25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昌江石碌小武成人用品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7月14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昌江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检查昌江石碌小武成人用品店,在该店销售柜台发现8盒“德国黑金刚”、8盒“伟哥性动力”、12盒“牛鞭补肾王”、10盒“蓝钻伟哥”、12盒“红钻伟哥”、3盒“至尊宝植物壮根”、3盒“美国蓝金”、11瓶“老中医”、5瓶“野生黑蚂蚁”、6瓶“鹿茸回春”、4瓶“冬虫夏草”、25盒“每粒坚”、5盒“藏秘肾宝片”、3盒“红钻伟哥”(标识:美国辉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制)。执法人员对以上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以上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或他达拉非。以上产品货值金额1275元,违法所得10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二、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东方东海罗育成人用品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5月26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东方东海罗育成人用品店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3月16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东方东海罗育成人用品店,在当事人柜台发现4盒“天下第一棒”,并予以扣押。2023年3月17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东方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线索移送函,对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当事人销售的“天下第一棒”中,西地那非含量为2.6×106μg/kg,他达拉非含量为22.0μg/kg。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三、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陵水英州乐飞食品保鲜商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案

  2023年8月15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陵水英州乐飞食品保鲜商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60元,罚款421845元。

  2023年5月16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书》,对依法不起诉的陵水英州乐飞食品保鲜商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7月8日,当事人采取客户预订后再向海南圣盛食品有限公司或者海口正德鑫冷冻食品有限公司采购3515冻凤爪、阿兰娜牛腩、31冷冻猪肚、2518鸡爪等进口冻肉,货一到就电话联系让订货者把货取走,货品未在冻库储存的方式进行销售,每件赚取20元的差价,销售总量53件共870kg,获利1060元,货值金额28123元。当事人采购上述冻肉时未查验留存《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报关单》和《送货单》等票据凭证,也未建立进货台账记录。经查实,上述3515冻凤爪、阿兰娜牛腩、31冷冻猪肚、2518鸡爪均属标签不符合规定且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冻肉,其中的阿兰那牛腩来自印度口蹄疫疫区,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和第十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儋州那大海那香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2月2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儋州那大海那香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50000元。

  2022年10月10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儋州那大海那香食品厂生产经营的“紫米吐司面包”(生产日期:2022年10月9日)和“有滋有味面包”(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0日)开展监督抽检。经检验,两种面包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2022年11月16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2022年10月9日,当事人生产“紫米吐司面包”100包,销售价2元/包,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200元;2022年10月10日,当事人生产“紫米吐司面包”500包,销售价2元/包,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000元;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合计1200元,违法所得12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五、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澄迈福山新福新生活超市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3月14日,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澄迈福山新福新生活超市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0.7元,罚款50500元。

  2022年11月8日,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澄迈福山新福新生活超市经营销售的黑芝麻、花生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花生仁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霉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2年12月20日,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购进黑芝麻4kg,购进价22元/kg,销售价31.8元/kg,购进花生仁5kg,购进价13元/kg,销售价14.7元/kg,已全部售完,销售所得共计200.7元,货值金额200.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六、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保亭保城郑米豆芽生产小作坊生产经营不合格的黄豆芽案

  2023年4月21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保亭保城郑米豆芽生产小作坊生产经营不合格的黄豆芽和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资质、进货票据等相关凭证的行为作出处罚,分别罚款1万元,合计罚款2万元。

  2022年6月8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保亭保城郑米豆芽摊销售的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黄豆芽检测出“4-氯苯氧乙酸钠”0.0242mg/kg,标准指标是“不得检出”,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2年7月8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应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将案件退回。经调查,2022年6月8日保亭保城郑米豆芽摊销售的黄豆芽由当事人生产,共60kg,销售价格4元/kg,涉案货值金额240元。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资质、进货票据等相关凭证,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另查明,当事人在2017年5月9日、2018年9月26日、2018年12月3日、2020年12月21日和2021年3月5日均因相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属于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七、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琼海嘉积小洋铺日杂商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洋酒案

  2023年2月6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琼海嘉积小洋铺日杂商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洋酒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没收无中文标签的Hennessyvsop洋酒23瓶,罚款89700元。

  2022年11月25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海口海关驻清澜办事处缉私分局的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对琼海嘉积小洋铺日杂商行经营的23瓶Hennessyvsop洋酒进行查封扣押,并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以上洋酒内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销售价为每瓶650元,货值金额为14950元,尚未销售,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台账登记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八、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文昌会文月园菜摊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长豇豆案

  2023年9月12日,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文昌会文月园菜摊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长豇豆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8.9元,罚款5000元。

  2023年5月24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文昌会文月园菜摊经营的长豇豆(购进日期:2023年5月23日)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上述长豇豆的倍硫磷(倍硫磷、倍硫磷砜、倍硫磷亚砜之和,以倍硫磷计)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7月7日,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23日购进的长豇豆数量为15kg,购进价3.6元/kg,销售金额112.9元,违法所得58.9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批次长豇豆的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证明和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未能说明上述批次长豇豆的具体来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九、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五指山通什郭永和零售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3月13日,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五指山通什郭永和零售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5瓶农夫山泉茶π(柚子绿茶)和4瓶农夫山泉茶π(柑普柠檬茶),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023年1月3日,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检查五指山通什郭永和零售超市,在超市的冰柜内发现5瓶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15日的农夫山泉茶π(柚子绿茶)和4瓶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31日的农夫山泉茶π(柑普柠檬茶)。这两款饮料的保质期均为9个月,都已超过保质期。2023年1月5日,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货值金额45元,违法所得1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十、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琼海嘉积老树美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6月2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琼海嘉积老树美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5元,罚款5000元。

  2023年3月14日,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琼海嘉积老树美食店制售的馒头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馒头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记)项目不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4月23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该批次馒头共制作35个,销售价1元/个,货值金额35元,违法所得3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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