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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3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CZ202310)

发布时间:2023-11-10 11:05:45 作者:佚名 来源: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期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中,涉及我省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成华区范文群食品超市销售的、标称由遂宁市凡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鸡翅(辐照食品)(酱卤肉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成华区范文群食品超市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遂宁市凡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鸡翅(辐照食品)(酱卤肉制品)(生产日期:2023-03-15;规格型号:260g/袋)。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核查处置,对遂宁市凡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该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生产该批次食品5件,50袋/件,共计250袋,4.2元/袋,计金额1050元。现场检查时,同批次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无库存。高新区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公司立即发布了召回公告。同时,公司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出厂达标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据。

  遂宁市凡是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该批次香辣鸡翅(辐照食品)出厂时已做检验,报告显示菌落总数达标。当事人表示该批次香辣鸡翅(辐照食品)要求25℃以下进行保存,被抽检单位成华区范文群食品超市书面情况说明证实,经排查是被抽样单位在运输、储存及展示过程中环境温度过高导致该批次香辣鸡翅抽检不合格,且接受了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遂宁市凡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香辣鸡翅(辐照食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高新区分局于2023年6月2日作出不予立案处理。

  (三)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核查处置,于2023年6月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成华区范文群食品超市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7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21.3元(大写:叁佰贰拾壹元叁角);

  (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23袋,共计5.98公斤,货值273.7元;

  (3)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查,成华区范文群食品超市购进该批次香辣鸡翅(辐照食品)储运不当且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要求存放,加强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8月7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广西桂乡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揭西县凯士达食品厂生产的冰糖金桔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10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通过成都快购科技有限公司(快手)平台在广西桂乡源商贸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揭西县凯士达食品厂生产的冰糖金桔(生产日期:2023-06-01;规格型号:500g/袋)。经检验,“胭脂红”项目不合格。

  (二)网抽环节处置情况

  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核查处置,于2023年7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成都快购科技有限公司(快手)和入网经营者广西桂乡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快手小店用户服务协议》和《快手小店规则总则》,交易是由用户和所购买商品服务的所属快手小店商户间进行,快手小店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而非交易实际参与方。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等均由商户提供。《快手小店规则总则》第三章第二节:商户应确保其出售的商品或服务在合理的期限内可以正常使用,具备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包装说明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等,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风险,并对其所售商品或服务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成都快购科技有限公司(快手)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经研判审批,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0日对成都快购科技有限公司(快手)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案终止调查。

  三、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达州达川区升华广场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由山东好世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撕鸭排(麻辣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7月31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达州达川区升华广场分公司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山东好世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撕鸭排(麻辣味)(生产日期:2023-05-18;规格型号:308g/袋)。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山东好世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检验方法异议,主张该产品是罐头工艺,应检商业无菌而非菌落总数。2023年10月20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结果通知书》,认可该异议。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核查处置,于2023年9月1日对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达州达川区升华广场分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达州达川区升华广场分公司于2023年7月9日购进该批次手撕鸭排(麻辣味)20袋,共计6.16公斤,货值29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达州达川区升华广场分公司立即发出召回公示,进行问题排查,加强进货查验,组织员工对《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主体责任意识。

  鉴于生产企业山东好世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检验方法异议得到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该案已终止调查。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7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536/2023/11/9/1d754ace2b9c4d7f8464a75395907bc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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