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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音箱播放音频是否侵权?

发布时间:2023-11-16 10:10:07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协

  案情回顾

  D公司对涉案音频享有录音制作者权,他们发现,很多用户通过“小度App”搜索,可以在小度音箱直接播放该涉案音频,便将音箱的运营者B公司诉至法院索赔。D公司认为,涉案音频直接存储于B公司的服务器上,即使来源于第三方也构成直接侵权。B公司辩称,“小度App”是通过开放的API接口链接到涉案音频,该公司并不存储音频,仅提供链接服务,不构成直接侵权。法院审理后,最终驳回D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庭审时,B公司提交用户协议、智能平台系统的协议等证据,还提供了后台日志数据,包括涉案音频的后台数据、鉴定结论等,说明涉案音频并不来源于自己,而是来源于第三方服务器,该公司只是提供了链接服务。一般来说,提供网络服务分为两种,一是内容服务提供者,可直接向用户提供信息内容,包括视频、文字等;二是技术服务提供者,比如搜索链接技术,它不直接向用户提供信息内容,而是链接到相关内容的服务。实践中,前者可以构成直接侵权,后者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判断其是否有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提出,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本案中,小度智能音箱作为一个成熟的商业产品,其运行模式相对固定。B公司采取类比模拟的方式访问后台数据,证明其音频播放路径具有一定合理性,且提交的证据也能相互印证,因此法院判定D公司关于B公司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的依据不足。不过,D公司在本案中只主张B公司构成直接侵权,没有主张其构成间接侵权,因此对于B公司是否构成间接侵权并没有经过法院审理。

  随着AI技术发展,我们每个人、每个主体都有可能成为内容提供者,也可能会成为技术使用者,无论是直接提供内容,还是提供技术服务,我们都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王惠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311/t20231115_409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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