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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购物如何依法维权

发布时间:2023-11-16 09:43:05 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又逢“双11”,消费者小王想趁优惠换一部新手机,但在购机过程中,他遇到了一些疑问和担心,该如何依法解决呢?
场景一:小王在各大电商平台比价挑选时看到,一家电商平台促销政策是10月30日前“付定金100元”,后续付尾款可享折扣、分期免息等优惠政策。小王支付定金后,在支付尾款之前,发现在线下门店能够买到价格更为优惠的现货手机。于是小王联系电商平台要求对方退回定金,但遭电商平台拒绝。小王的定金还能要回吗?
检察官释法:对于这个问题,《民法典》中的“定金罚则”条款做了规定,如果小王继续支付尾款购买手机,那么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小王反悔,不再继续购买该手机,致使不能实现买卖合同目的,那么就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当小王支付尾款购买该手机后,因为是从网络渠道购买的手机,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如果后续发生退货情形,可以申请退款。
场景二:小王在支付购买手机的定金后,后续如约支付尾款进行购买。收到手机后,小王拆封查看,发现并不喜欢这款手机。小王可以申请退货退款吗?
检察官释法:在退货方面,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不同的购物方式规定了不同的退货制度。对于非接触方式进行的交易,原则上采取“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具体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其次,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商品类别有限制。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或者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最后,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具体到手机,应当是手机未被激活、产品及包装完好、配件齐全。激活手机的操作包括插卡、联网、连Wi-Fi、连热点,开机完成激活步骤等等。小王如果仅是拆封手机并查看,未激活使用,可以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申请退货货款。
场景三:小王去实体店咨询买手机的问题,店员甲承诺可以优惠300元并赠送耳机,但到付款环节,经理提出“店员甲不了解情况,按照规定,该款手机最多只能优惠200元,一般也不赠送耳机,否则店员甲需要贴补差价”。小王质疑商家缺乏诚信。
检察官释法:从法律上来说,小王向店员甲咨询购买特定品牌、型号的手机,店员做出“优惠300元并赠送耳机”的承诺,内容具体确定。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对于一般的个人消费类型的买卖行为,法律并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因此,从理论上来说,一方面,客服的口头承诺应该算数,而商家的承诺可以由店员甲作出,另一方面,经商家承诺,小王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但在实际消费过程中,小王还没有付款,商家也没有交付手机的情况下,对于发生的纠纷和误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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