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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2023年度全省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7 20:33:58 作者:佚名 来源: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冀中公安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各资质认定审查部,各检验检测机构:

  现将《2023年度全省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情况》下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抓好落实。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公安厅

  2023年11月2日

  

  2023年度全省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情况

  

  按照《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全省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冀市监发〔2023〕74号)安排,2023年8月至9月,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联合组织开展了全省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检查。

  一、基本情况

  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共同抽取100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其中石家庄市15家、张家口市5家、承德市5家、秦皇岛市10家、唐山市10家、廊坊市10家、沧州市10家、保定市15家、衡水市5家、邢台市5家、邯郸市10家。按照任务分工,统一抽调三厅局业务专家和业务骨干组成联合专项督导检查组,分别由省市场监管局带队检查秦皇岛、唐山、衡水、邢台、邯郸市辖区机构,省生态环境厅带队检查承德、廊坊、保定市辖区机构,省公安厅带队检查石家庄、张家口、沧州市辖区机构。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对受检机构授权签字人进行了现场考核,应参考246人,实际参考225人,考试合格153人,不合格72人,缺考21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将事实确认单反馈受检机构,并对发现问题进行分析研判,确定32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涉嫌存在违法违规检验检测行为。

  二、主要问题

  (一)违法违规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在安全性能检测方面,主要问题是:对检测数值超出标准限值的车辆;人为干扰侧滑检验台正常工作;判定整备质量超标车型合格;未使用方向盘力角仪或底盘间隙仪检测;对预留非法改装装置的车辆判定合格;外观检查内容由未在现场检测的人员直接填写和判定;漏检加载制动性能;空车质量检测未完全行驶在或停放在称重台设备上;“整车重量”与“空车质量”测量结果相差悬殊;外观检测明显不合格;半挂牵引车空车质量未拆挂进行检验;测量空车质量与整备质量数值一致;重型栏板货车外廓尺寸不符合人工复测的情形,采用了人工复测;底盘部件检查时间过少;检测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静态轮荷二轴、三轴左侧轮重达到了设备测量上限。在尾气排放检测方面,主要问题是:使用轴流风机吹排气管,人为干扰尾气排放检测;尾气排放检测冒黑烟的车辆;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尾气排放的报告记录相对湿度、温度等环境参数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尾气排放检测报告中记录的额定转速比车辆实际数值明显偏小;尾气排放检测中取样管探头掉落;检测线尾气分析仪取样管已破损漏气,仍对外开展尾气排放检验;应使用加载减速法检验尾气排放的车辆,采用了自由加速法进行检验;尾气排放检测取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尾气排放检测过程中流量计套筒没有完全套在排气管上;尾气排放检测OBD过程数据最大油门开度恒值不变;改装后的重柴线氮氧化物分析仪取样系统无法按照检测标准要求进行相关项目的日常检查;双排气管车辆尾气排放检测仅对其中一个排气管进行了取样检测;尾气排放检测过程数据显示怠速过程中发动机转速为“0”;尾气排放检测受检车辆调零使用气体为空气;尾气排放检测线使用过期气体对排气分析仪进行检查。

  (二)人员能力问题。部分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引车员信息显示,检验过程中引车员所驾驶车辆与其准驾车型不符;外检人员、登录员的检验能力与所承担的机动车检验工作不相匹配;外检员、引车员、底盘检测人员不了解、不掌握相关标准及业务理论知识;授权签字人不满足职责范围内能力要求。

  (三)场所(环境)问题。检验工位缺少标识标牌;路试车道缺少防护措施、路面破损、各种标线不清晰;业务大厅缺少必要公示内容、业务大厅未设置举报箱、业务大厅未设置预约窗口;检验场地内与其他经营场地共用或缺少有效隔离;底盘检验用地沟未采用侧入方式、地沟周围未安装车辆防坠入设施、地沟有积水;道路长度、弯度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状态中承检车型的正常行驶要求;驻车坡道宽度、坡度不满足标准要求。

  (四)原始记录信息内容规范问题。后处理装置、驱动形式、额定转速、总质量等车辆基本信息登录缺失或不正确;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单中检验结果限值不符合标准规定,报告单中信息内容不全。安全技术检验原始记录表中检验项目结果应判定未判定或缺项、记录项未填写数值、检验人员不规范签字,尾气排放检验记录表的内容填写不规范、变更检验方法检验时缺少未按规定注明原因签字确认,原始记录信息不全等。

  (五)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保存问题。未保存不合格检验记录及报告,以及未保存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环检报告)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无M站维修记录单等。

  (六)视频录像问题。摄像头安装角度不能显示检验检测全过程,存储时间不符合要求。

  (七)资质变更问题。新标准变更后,不适用的旧标准未及时取消。未及时变更已更换的关键岗位人员。

  (八)设备设施问题。标准气体使用量不能满足检验要求(与工作量不匹配)、仪器设备性能不正常、仪器设备校准证书未确认或未明确确认依据、排气分析仪取样管长度不符合要求。

  (九)机房管理不到位问题。机房内有杂物,机房管线混乱,安全防护设施管理不到位,部分机房未配备防火、防虫、温湿度等设施。

  三、结果处理

  (一)14家机构存在多种违法违规情形,暂缓采集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具体分工见附件1)。行唐县万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晋州市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丰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肃宁县安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泊头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阜城县顺捷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临西县文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邯郸市亿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邯郸开发区鼎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邱县鑫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固安润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保定市泽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唐县保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昌黎世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14家机构涉嫌存在多种违法违规检验检测行为,且可能存在影响公共安全、大气污染防治等潜在风险,由属地市级公安交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暂停采信其出具的数据、检测报告。同时请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分别对机构涉嫌存在的违法违规检验检测行为问题深入调查处理。

  (二)18家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接受调查处理(具体分工见附件2)。唐山市壹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芦台经济开发区正鑫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家机构涉嫌存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问题移交属地公安交管部门调查处理;灵寿县辉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石家庄西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永清县益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成安县鼎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昌黎县众兴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汇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乐亭县乐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河北春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8家机构涉嫌存在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问题移交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盐山县华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卢龙县弘宇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站、唐山古冶区盛道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灵寿县顺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鸡泽县泽华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威县连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衡水市故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邯郸市宝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8家机构涉嫌存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问题或资质能力问题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各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信息互通和联查联处,充分运用监督检查、信用监管等手段,严肃查处机动车检验机构不满足资质认定原发证条件、出具不实及虚假数据、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规范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环境。

  (二)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要求。各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按照《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条文规定,持续保持资质认定原发证条件,防止再次出现如机动车检验场所与其他单位共用场地或分界不清,尾气排放管超长,不在岗人员随意代签,对外公示信息内容没有及时更新,检验人员对本岗位检验标准或方法不熟悉等资质认定能力保持不足问题。

  (三)依法依规做好后处理。各单位要严格落实通报要求,对于暂停采信数据的机构,要及时对外公告,引导区域内车辆就近就便的原则选择其他机构实施车辆检测;对于辖区内存在或涉嫌存在违法违规检验检测行为的机构要开展专项调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根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需撤销资质的机构,要依法及时移交资质管理部门处理;对于资质能力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机构,尤其存在影响检测数据、结果准确的或存在安全风险的,要责令其改正,整改完成之前,不得对外出具检验数据、检验报告;对外检员、引车员、底盘检验员不熟练掌握相关国家标准及业务理论知识,不熟练掌握基本技能操作,撤销其备案,下岗培训,培训合格后上报备案单位方可启用;对于授权签字人考核不合格或缺考人员,要暂缓其授权签字人资格;对于其他交办的处理意见,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办理;对于联合检查组移交的不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机构,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做好受检机构的事实确认单问题清单整改复核工作,整改时间从通报发布之日算起,不得超过30日。

  (四)及时报送处理结果。一是14家暂缓采信检验数据、检测报告机构处理结果的报送要求。此类机构要对事实确认单中问题认真加以整改,待整改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后(1、资质能力满足原发证条件;2、认真梳理违规检验的车辆底数,统计造册,收回已发放的问题检验报告,并召回相关车辆重新进行检验;3、暂停采集数据期间,机构组织各岗位人员重新进行培训、考核、上岗;4、违法问题已立案查处并办结),属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公安交管、生态环境部门组织验收,并将拟恢复采信的机构名单和其整改情况分别报送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同意后,方可采信相关机构的检验数据、检测报告。二是18家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机构处理结果的报送要求。各单位要按照附件2要求,对移交的问题线索立案调查处理,并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及时将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对于无法查实的违法线索的机构,需由交办的属地监管部门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和立案后执法文书,并报送上经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可不再对该违法线索问题进行查处。三是受检机构授权签字人变更处理要求。省市场监管局拟于11月初组织受检机构授权签字人考核不合格或缺考人员或新增人员的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直接取消授权签字人资格。补考后无考试合格授权签字人的受检机构,由市场监管部门暂停其资质。

  2023年12月9日前,请各单位将交办的违法、违规机构案件办理结果情况分别报送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束的案件,应报送拟结案的时间和对应的立案执法文书。

  

  附件:1.存在多种违法违规情形机构问题汇总表

  2.涉嫌违法违规情形机构问题汇总表

  3.授权签字人考试不及格或未参加考试人员名单

  


原文链接:http://scjg.hebei.gov.cn/info/1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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