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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3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发布时间:2023-11-18 02:08:46 作者:佚名 来源: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将省市场监管局第3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信息通告如下:

  本期通告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16大类食品320批次,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含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乳制品、罐头、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水产制品、糕点、豆制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含餐饮具)、食用农产品。合格301批次,不合格19批次。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问题、农药残留问题、食品添加剂问题、质量指标问题、重金属污染问题、其他污染问题。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晋江市池店镇日成吉餐饮店的长方盘(消毒日期为2023年6月17日),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标称福建雅思嘉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6月4日生产的肉松满满蛋糕,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销售单位为建宁县田园超市有限公司。

  (三)标称滁州嘉味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5月1日生产的酱板鸭(香辣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销售单位为闽清县六意超市有限公司。

  (四)标称滁州嘉味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5月1日生产的酱板鸭(酱香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销售单位为闽清县六意超市有限公司。

  二、农药残留问题

  (一)标称安溪碧瑞芙茶业有限公司2022年9月8日生产的炭香铁观音,吡虫啉、三氯杀螨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销售单位为南安市水头镇肖小琴茶叶商行。安溪碧瑞芙茶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厦门好味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为2023年6月29日),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食品添加剂问题

  (一)标称安徽源信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12月19日生产的东北小花生(核桃味),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销售单位为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漳平菁华广场店。安徽源信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标称龙岩市亿花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6月1日生产的龙岩蒜香花生,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销售单位为新罗区乐森食品商行。

  (三)龙岩技师学院第一食堂(利生餐厅)龙岩清汤粉档口的油面(购进日期为2023年4月14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质量指标问题

  (一)标称上海富麒华实业有限公司2023年1月9日生产的小京生(烘炒类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销售单位为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湖里商场。上海富麒华实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标称漳州市淘焙客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5月19日生产的全麦紫薯芋泥饼,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销售单位为晋江市永和镇隆豪食品商行。

  五、重金属污染问题

  标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亿海水产品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4日生产的裙带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销售单位为福建灵应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

  六、其他污染问题

  (一)厦门市湖里区今日牛事餐饮店的果盘(消毒日期为2023年6月1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厦门市湖里区今日牛事餐饮店的蘸料碗(消毒日期为2023年6月1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晋江市池店镇千和餐饮店的饭碗(消毒日期为2023年6月18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晋江市池店镇千和餐饮店的大石碗(消毒日期为2023年6月17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连江县凤城镇蜀大侠餐饮店的调料碗(消毒日期为2023年6月20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南安市溪美震山堂餐饮店的大碗(消毒日期为2023年6月29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建瓯市姑奶奶餐饮店的方盘(消毒日期为2023年6月28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针对抽检不合格产品,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调查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停止销售、下架、召回和公告等法定义务,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所列的不合格产品,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1、第3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表

  2、第3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表

  3、关于抽检不合格项目的风险提示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8日

  

  

  附件下载

   附件1:第3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表.xls附件2:第3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表.xls附件3:关于抽检不合格项目的风险提示.doc


原文链接:http://scjgj.fujian.gov.cn/zw/zfjd/ccjc/202308/t20230818_62317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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