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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七批)
发布时间:2023-11-18 09:07:49 作者:佚名 来源: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组织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查液化石油气违法充装、掺混二甲醚及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城镇燃气领域违法案件。
案例一:瓮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黔南州某某民用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充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案
2023年9月13日,瓮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黔南州某某民用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抽样检验,当事人充装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不符合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GB 11174-2011)要求。经查,当事人充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数量13.32吨,货值金额7.6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且涉嫌犯罪,瓮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二:盘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盘州市某某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探测器案
2022年12月14日,盘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盘州市某某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的JT-JLF-001可燃气体探测器不符合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2部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GB 15322.2-2019)的要求。产品进货数量45个,售价80元/个,货值金额36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盘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荔波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小七孔镇某某电器店销售未经认证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6月28日,荔波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小七孔镇某某电器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OPAICN牌嵌入式单灶,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查,当事人销售的OPAICN牌嵌入式单灶属强制性认证目录产品,产品未经认证。产品进货数量2台,售价168元/台,货值金额33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销售未经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荔波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某销售未经认证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6月26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陈某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家用燃气灶具,当事人无法提供所售家用燃气灶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属强制性认证目录产品,产品未经认证。产品进货数量5台,售价100元/台,货值金额5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销售未经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乌当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阳乌当某某装饰建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3月30日,乌当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贵阳乌当某某装饰建材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待售的“好太太”牌家用燃气灶具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GB 16410-2020)的要求。产品进货数量2台,售价300元/台,货值金额6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乌当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播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遵义市播州区某某燃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
2022年11月7日,播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遵义市播州区某某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充装的144只液化石油气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其中,无信息化芯片气瓶76只,无自闭阀气瓶63只,超检验周期气瓶5只。经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并记录,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播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晴隆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舒某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案
2023年5月24日,晴隆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舒某某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待销售的2台JZY-A家用燃气灶具无燃气熄火保护装置。经查,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的燃气灶具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20)的要求,产品进货数量2台,售价60元/台,货值金额1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属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晴隆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大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大方县某某液化气燃气储备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探测器案
2023年2月2日,大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大方县某某液化气燃气储备站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2部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GB 15322.2-2019)的要求。产品进货数量30个,售价28元/个,货值金额8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属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大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钟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钟山区某某五金德坞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调压器案
2023年6月26日,钟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钟山区某某五金德坞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4款瓶装燃气调压器均有可调节输出压力旋钮。经查,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的瓶装燃气调压器可调节输出压力,不符合国家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 35844-2018)的要求。产品进货数量6个,货值金额1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钟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s://amr.guizhou.gov.cn/zwgk/xxgkml/zdlyxx/sczxjg/202311/t20231107_830429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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