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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评选广西食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8 12:20:10 作者:佚名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市食品安全办、市场监管局,自治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区各级各部门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在自治区食安委统筹指导下,以“四个最严”为遵循,齐抓共管,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协同共治,推动食品安全形势稳中向好。工作中涌现出一批履职尽责、敬业奉献、奋发有为的集体和个人。为弘扬正气、树立典型,鼓励先进、提振士气,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以自治区食品安全办、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名义表彰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就开展推荐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自治区食安委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各市食品安全工作相关单位及其直属单位中从事食品安全工作的处级及以下单位。
先进个人:自治区食安委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各市食品安全工作相关单位及其直属单位中从事食品安全工作的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为食品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社区工作者、科研工作者、科普工作者、新闻工作者、志愿者、企业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以下统称社会人士)。
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的个人不参与评选。自治区级机关参评个人中县处级或相当于县处级干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表彰总数的20%,各市参评个人中县处级或相当于县处级干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表彰总数的10%;对2010年以来符合条件的因公殉职人员可予追授。
在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等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但仍在一线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社会人士身份参评。
社会人士中企业等单位负责人原则上不参与评选(个体工商户可参评)。
(二)表彰名额和分配
表彰全区食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100个,全区食品安全工作先进个人600名(含社会人士85名)。
评选表彰面向地方、面向基层、注重推荐在完成重大任务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先进集体名额中,分配给各市90个,分配给自治区食安委成员单位及食品安全工作相关单位10个;先进个人名额中,分配给各市540名(含社会人士70名),分配给自治区食安委成员单位及食品安全工作相关单位60名(社会人士15名)。具体分配名额见广西食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1)。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可推荐2个先进集体和6名先进个人,自治区食安委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可视情况推荐1个先进集体和1~2名先进个人,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办统筹评选先进集体10个、先进个人45名;15名社会人士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办负责组织推荐。
二、推荐评选条件
(一)广西食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评选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领导班子坚强有力,作风民主,有强大的凝聚力。干部队伍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有较强的战斗力。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忠于职守、兢兢业业、守住食品安全底线,勇于探索、积极创新,创造成功经验,取得突出成绩,赢得人民群众广泛赞誉。
3.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坚持依法履职,干部队伍无违法犯罪及严重违纪行为,2012年以来所负责领域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广西食品安全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评选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自治区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人正派,严于律己,无违纪违法和失信行为。
3.工作人员还需符合下列评选条件:热爱食品安全事业,坚持依法履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长期坚守在食品安全工作一线,恪尽职守、勇于担当、甘于奉献,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赢得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4.社会人士至少还需要符合下列评选条件中的一条:扎根社区基层,密切联系社区群众,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为守护所在地食品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科研和教学工作,有重大创新、发明或科研成果,在食品安全科研教学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充分发挥媒体监督、舆论引导作用,宣传客观公正、形式多样、受众广泛、有较好的社会影响,为食品安全科普宣传作出突出贡献;热心食品安全公益,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主动参与食品安全活动,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作出突出贡献;诚实守信、科学管理,为严控食品安全风险、提升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水平、提高食品安全质量作出突出贡献;在其他食品安全社会工作领域取得突出成绩或作出突出贡献。
三、推荐评选程序
(一)组织评选推荐。
1.面向各市的评选表彰推荐,由各市食安委负责,各市食品安全办按程序组织实施。按照评选条件,各县(市、区)、各单位经广泛征求意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所在县(市、区)、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提出推荐意见逐级上报。各市食品安全办通过材料审核、实地考察等方式负责对各县(市、区)、各单位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材料等进行审核,按照分配名额(社会人士的推荐人选中,至少要有1名企业人员),提出各市拟推荐对象。
面向自治区食安委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评选表彰推荐。由各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本级(不含本系统)表彰推荐工作,按程序组织实施。经广泛征求意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所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提出拟推荐对象。
2.拟推荐对象由各市食品安全办、自治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征求公安等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意见;对企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意见(详见附件6)。各市食品安全办、自治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在深入考察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推荐名单经市食安委、部门党组(党委)审核同意后报送。
3.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和《广西食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广西食品安全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广西食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对象汇总表》《广西食品安全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附件2、3、4、5、6,一式3份)。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市、本部门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征求意见情况、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要求文字简练、内容完备、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1000字左右。请于12月1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推荐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邮寄光盘、U盘或发送邮箱)报送至广西食品安全表彰办。
(二)评审、公示、审批。广西食品安全表彰工作小组对各市、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表彰建议名单,在全区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自治区食安委审定批准,确定表彰名单。
(三)作出表彰决定。自治区食品安全办、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布表彰决定,并对受表彰集体和个人颁发奖牌、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评选表彰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细则》(桂评组发〔2019〕2号)要求,程序要规范严谨,材料要真实有效,审核要客观公正,过程要接受社会监督,经得起检验。
(二)严肃表彰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带“病”推荐、带“病”参评。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相应削减推荐单位的名额。评选过程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实行先进称号终身负责。持续发挥先进模范的带头作用和示范效应,已受表彰的集体或个人,如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办责成推荐单位查证,一经查实,按程序报自治区食安委批准,撤销其先进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五、奖励办法
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对获表彰的集体,授予“广西食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称号,颁布奖牌和证书。对获表彰的个人,授予“广西食品安全工作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和一次性奖金。
六、联系方式
请各市食品安全办、自治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确定负责此项工作的处级负责人和工作联系人,并填写工作联系表(附件7),于11月12日前反馈至广西食品安全表彰办,以便工作联络。
联系人及电话:李望舒,0771-5776665,15277142331;刘黄鹤,15994304571;邮箱:gxspaqxjpx@163.com;通信地址:南宁市怡宾路1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楼1007室,邮编:530028。
附件:1.广西食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2.广西食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3.广西食品安全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4.广西食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对象汇总表
5.广西食品安全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
6.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
7.广西食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
工作联系表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2021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
附件1:广西食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docx
附件2:广西食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docx
附件3:广西食品安全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docx
附件4:广西食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对象汇总表.docx
附件5:广西食品安全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docx
附件6:征求意见表.docx
附件7:广西食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联系表.docx
原文链接:http://scjdglj.gxzf.gov.cn/zwgk/fdzdgk/zdxx/spaq/t107552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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