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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合同指定私教全离职,消费者能否要求退卡退课?
发布时间:2023-11-26 07:19:47 作者:佚名 来源: 湖北省消费委员会
01案情简介
王先生夫妻二人与某健身房签订《会籍合同》办理了5000元的会员卡,又与健身房签订《私教课程合同》陆续购买了9万余元各类健身私教课程,《私教课程合同》中明确约定由特定的私教进行授课。一年半后原先指定的私教全部从该健身房离职,健身房为王先生夫妻二人更换私教,但王先生二人不愿意接受,要求健身房退还剩余未使用的会员费及私教课程费,健身房以《私教课程合同》附件中约定健身房有权更换私教为由拒绝退卡退课。
02案例分析
(一)《私教课程合同》中健身房有权更换教练的条款对消费者主要权利进行不合理限制,应属无效条款
王先生夫妻二人与健身房签订的《私教课程合同》附件中,约定健身房有权为消费者更换私教,同时也约定消费者若想要更换私教必须提前72小时提出申请并由健身房审批通过。上述约定都是健身房用以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且健身房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向消费者就该格式条款进行了特别提示、告知及充分磋商,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二)私教课具有较强人身属性,合同指定的私教全部离职,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私教课程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消费者是基于对特定私教的信赖而与健身房签订相应私教协议。《私教课程合同》所约定的私教已全部离职,导致消费者不能获取特定私教指导,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健身房构成违约,未履行完毕的《私教课程合同》应当解除。
(三)《会籍合同》与《私教课程合同》相互捆绑,应当一并解除
会员费方面,由于消费者必须办理会员卡成为会员后,方可购买私教课程,《会籍合同》与《私教课程合同》实际是相互捆绑的,应当一并解除。
03律师提示
(一)预付消费谨防“霸王条款”,消费者应擦亮双眼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越来越常见,除了健身休闲领域,还涉及美容美发、教育培训、家政服务、衣物清洁、蔬果生鲜等基本生活消费领域。这类预付消费卡纠纷案件中,经营者往往会在合同中设置大量诸如“一经办理概不退卡”、“超出期限一律作废”、“一旦退卡过往消费按原价计价”等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建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之前仔细阅读合同,尤其是标黑加粗的条款,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对相关格式条款进行专门的说明,尽可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经营者应合理设置格式条款,主动向消费者提示说明
判断格式条款是否有效,应结合合同全文约定及经营者的提示说明情况。若条款内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将被认定为无效条款。经营者应当消除原有的“约定就免责”的错误认识,合理设置条款内容。对于可能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应通过加黑标粗或下划线等方式进行提示,并积极主动向消费者提示说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0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供稿: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律师团
刘祥斌(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段紫微(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05特别提示
目前湖北省已上线“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消费者可以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登录投诉和解平台或拨打12345,进行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hub315.org.cn/hub315Html/flsw/20231117/37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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