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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不是“次品” 免费不能免责
发布时间:2023-11-29 22:02:54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协
“双11”刚结束,“双12”又将来临。持续的网购节让经营者铆足劲用各种促销方式吸引消费者,其中不乏“买一赠一”活动,但有消费者反映买了促销商品后发现所赠送的商品有质量问题,但因是赠送,对能否索赔甚为纠结。为此,11月23日,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消费提醒:赠品不是“次品”,免费不能免责。
福建省消委会认为,商家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要求商家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同时商家应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消费者获得赠品是建立在购买商品的前提下,商家将赠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中,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中已经包含了赠品的成本,故赠品也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一部分,即赠品同样属于商家提供的商品。因此,赠品出现质量问题,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进行赔偿。
福建省消委会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商家无权以“因为是赠品,所以出现问题一概不负责或者不进行赔偿”为由,拒绝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赠品承担相应责任,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正当维权。
此外,消费者要理性客观,不能被商家的赠品迷惑,一旦发现赠品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是“三无”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的情况,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记者 张文章)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jy/xfts/202311/t20231129_411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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