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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号令来了!销售者销售、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这样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需要了解的新规定之四

发布时间:2023-12-17 12:19:27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者按: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我们特地编写了本系列宣传内容,希望能够帮助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广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更好地了解和遵守《办法》,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

  《办法》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销售和贮存场所、设施设备有哪些要求?

  1.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2.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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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销售者通过去皮、切割等方式简单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

  4.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贮存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

  5.鼓励采用净菜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供稿:食品市场安全监督管理处)

  

  


原文链接:https://scjgj.beijing.gov.cn/zwxx/scjgdt/202312/t20231213_34990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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