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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跑路”?消委会支持消费者起诉获赔!

发布时间:2023-12-25 06:53:20 作者:佚名 来源: 山西省消费者协会

  重庆渝北区,运动•π健身俱乐部关门跑路,却拒绝退还上百名消费者的健身课时费。重庆市渝北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协助消费者锁定关键证据,并支持消费者以集体诉讼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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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身俱乐部关门跑路,消费者会员卡里的余额该咋办?先来看一下消费者梁女士的遭遇。

  消费者梁女士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6月29日,她与运动•π健身俱乐部签署《入会申请表》,约定支付3000元课时费。根据协议,健身俱乐部将提供10节私教游泳课和38次游泳课(其中3次为免费赠送),并在协议上盖有“重庆莱美健健身俱乐部收款专用章”。梁女士通过微信支付了3000元给工作人员,该款项最后被转交给该健身俱乐部营运单位,重庆跃飞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某。

  7月17日,健身俱乐部突然关门停业,此时梁女士只上了两节私教游泳课,健身卡上还剩课时费2800元。

  刘先生也经历了同样的遭遇!

  2022年9月10日,消费者刘先生与健身俱乐部签署《会员服务协议》,支付1200元购买了1张游泳健身年卡。3天后,刘先生花2800元与健身俱乐部签署《私人训练计划服务协议》,购买了12节私教游泳课。截至今年2月28日,刘先生先后5次,共购买34节健身私教课,累计交费7370元,上述款项全部转给了吕某某。

  从5月份开始,健身俱乐部多次因装修、停电等原因关门停业,从7月17日开始则一直闭馆。刘先生的健身卡剩余课时费3537元。

  健身俱乐部负责人吕某某一直处于失联状态,梁女士、刘先生等110名消费者向渝北区消委会投诉,要求退还课时费共计22.334万元。

  渝北区消委会认为,健身俱乐部关门停业,无法按合同约定为消费者提供健身服务,构成根本性违约,却拒绝退还剩余的课时费,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支持消费者以集体诉讼方式,将健身俱乐部的经营者诉至法院。

  健身房不盖公章试图逃避法律责任,消委会协助锁定关键证据。110名消费者中,有33名消费者向渝北区消委会申请参加集体诉讼,要求退还的课时费共48793元。在渝北区消委会与渝北区人民法院商议后,梁女士做为诉讼代表,率先向法院提交诉状,将重庆跃飞公司、公司负责人吕某某、公司经办人吴某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剩余课时费2800元。

  10月23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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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在研判案件时发现,原告梁女士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并没有被告重庆跃飞公司盖的公章,也没有被告吕某某的签名,没有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因此需要原告和消委会补充相关证据材料。

  渝北区消委会分析认为,被告重庆跃飞公司不盖公章、被告吕某某不签名,其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为了挽回消费者的经济损失,渝北区消委会从多方面协助消费者收集证据。

  11月7日,渝北区消委会、宝圣湖分会工作人员、消费者代表等人一起来到健身俱乐部,收集到了健身俱乐部此前的转让协议、300多份健身服务合同,以及消费者针对重庆跃飞公司卷款跑路的报警回执。转让协议显示,案外人成都井界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将该健身俱乐部转让给吕某某经营。

  11月10日,渝北区消委会从渝北区劳动仲裁委查询到重庆跃飞公司拖欠员工薪资的一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证明吕某某是重庆跃飞公司及该健身俱乐部的实际经营者。

  “调判结合”督促被告退还课时费,渝北区消委会提交上述两份证据后,法院于11月23日第二次开庭审理该案。

  法院调查显示,重庆跃飞公司在银行开户后一直没有资金进出,账户余额仅10.43元,不足以清还对原告的债务。被告吕某某私人收取原告支付的课时费后,并未转入重庆跃飞公司账户,构成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依法应当对重庆跃飞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健身服务合同上盖的公章均为“重庆莱美健健身俱乐部收款专用章”,但“重庆莱美健健身俱乐部”并未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是法律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能认定为该健身俱乐部的经营者。

  12月12日,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重庆跃飞公司退还梁女士课时费2600元,被告吕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记者获悉,下一步,渝北区人民法院、渝北区消委会将依据该判例,运用调判结合方式,敦促被告重庆跃飞公司、被告吕某积极与另外准备起诉的32名消费者协商,将剩余的课时费退还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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