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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通过,专设公司登记章节

发布时间:2023-12-31 07:00:20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公司法》实施30年以来,立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发展阶段的一次全面修订,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新《公司法》专设公司登记章节,强化公司登记的公示公信效能。第六条新增公司名称权的规定,明确公司名称权受法律保护。第二章共十三个条文,分别明确了公司法定登记事项和程序,肯定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优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等,为设立、变更、注销等公司全生命周期登记便利化提供顶层制度支撑,保障公司登记结果的公开、透明、可预期。

  新《公司法》积极回应实务诉求,针对性地解决认而不缴的实务难题。

  1.规定新设公司五年认缴出资期限

  第四十七条增加“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既参考公司的自然生命周期,给予股东充足的出资灵活性,又强调认缴不等于不缴,保障交易相对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存量公司享有充足的缓冲期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设定过渡期的立法安排,为存量公司调整预留较为充足的时间,不采用“一刀切”的做法,以企业正常经营为出发点,确保市场经济的平稳有序发展。

  3.稳步推进明显异常公司的调整规范

  针对个别认缴数额极其巨大,认缴期限无限延长且明显与实际清偿能力不符的公司,新《公司法》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届时将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稳步推进落实,避免个别虚假出资、恶意逃避债务行为利用制度漏洞,影响交易安全,增加交易成本,扰乱市场秩序。

  此次《公司法》的修订,坚持了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有助于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推动经济持续向好发展。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将全面贯彻落实新《公司法》的规定,以市场监管总局批复率先开展“一标四维”高质量登记试点为契机,充分利用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实践经验,锚定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夯实微观主体基础,服务发展大局。

  (供稿:登记注册处)

  

  


原文链接:https://scjgj.beijing.gov.cn/zwxx/scjgdt/202312/t20231230_35213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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