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习近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2020-07-22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宏进农副产...2020-07-15
- 黑龙江市场监管系统突出“六个结...2020-07-15
- 习近平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并...2020-08-27
- 青海省海西州开展“两品一械”行...2020-07-15
- 2020线上智博会区块链应用创...2020-07-15
- 习近平对“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2020-08-07
- 李克强同德国总理默克尔举行视频...2020-06-12
- 厦门丽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召回部...2020-07-15
- 判了!北京康佰馨大药房董事长卖...2020-07-15
- 习近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2020-07-22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宏进农副产...2020-07-15
- 黑龙江市场监管系统突出“六个结...2020-07-15
- 习近平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并...2020-08-27
- 青海省海西州开展“两品一械”行...2020-07-15
- 2020线上智博会区块链应用创...2020-07-15
- 习近平对“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2020-08-07
- 李克强同德国总理默克尔举行视频...2020-06-12
- 厦门丽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召回部...2020-07-15
- 判了!北京康佰馨大药房董事长卖...2020-07-15
2023年云南省液化石油气、城镇燃气用二甲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
发布时间:2023-12-31 07:13:37 作者:佚名 来源: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云南省液化石油气、城镇燃气用
二甲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
2023年,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液化石油气、城镇燃气用二甲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将主要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基本情况
液化石油气是石油产品之一,简称LPG,是由炼厂气或天然气(包括油田伴生气)加压、降温、液化得到的一种无色、挥发性气体。由炼厂气所得的液化石油气,主要成分为丙烷、丙烯、丁烷、丁烯,同时含有少量戊烷、戊烯和微量硫化合物杂质。液化石油气分为三个品种:商品丙烷、商品丙丁烷混合物、商品丁烷。二甲醚又称甲醚,简称DME,在常压下是一种无色气体或压缩液体,具有轻微醚香味。目前,液化石油气、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在我省作为城市燃气的一种补充气源。
本次监督抽查主要检验依据有: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和GB/T 25035-2010《城镇燃气用二甲醚》。主要检验项目有:密度、蒸气压、C3烃类组分(适用于商品丙烷)、C4及C4以上烃类组分(适用于商品丙烷)、(C3+C4)烃类组分(适用于商品丙丁烷混合物、商品丁烷)、C5及C5以上烃类组分(适用于商品丙丁烷混合物、商品丁烷)、残留物(蒸发残留物、油渍观察)、铜片腐蚀、总硫含量、硫化氢、游离水、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含量及二甲醚质量分数、甲醇质量分数、水质量分数、铜片腐蚀。
在对近几年燃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本次监督抽查重点覆盖曲靖、文山、大理和红河4个州市的73家销售企业,共抽取73批次样品。经检验,抽查的3批次城镇燃气用二甲醚样品均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0;抽查的70批次液化石油气样品中,66批次样品合格,4批次样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5.71%。发现的不合格项目为:残留物油渍观察。
本期通报仅代表所抽样品批次的检验情况。
二、工作要求
针对本次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省局按照“即抽、即检、即报告、即处置”的要求开展工作,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即交由受检单位辖区监管部门处置。有关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迅速组织做好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形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闭环。要进一步强化对流通领域的监督抽查和检查力度,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严禁生产销售;涉嫌假冒的,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情况、查阅合同发票等方式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从严从快从重处置。对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要明确整改要求,严格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组织复查;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生产单位,要开展约谈。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要督促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省局将加强抽查结果处置情况的跟踪督办,并视情通报。
附件:2023年云南省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受检产品检验不合格情况汇总表
附件【附件:2023年云南省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受检产品检验不合格情况汇总表.pdf】
原文链接:http://amr.yn.gov.cn/info/1059/37220.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