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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发布时间:2023-12-31 07:34:31 作者:佚名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二、中央主管部门:
市场监管总局
三、实施机关: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五、子项:
1.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省级权限)
2.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3.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县级权限)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省级权限)
【000131103001】
一、基本要素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00013110300Y】
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省级权限)【000131103001】
(2)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000131103002】
(3)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县级权限)【000131103003】
3.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4. 实施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5. 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6. 实施机关: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7.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8. 审批层级: 省级
9. 行使层级: 省级 / 直属
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是
11. 受理层级: 省级
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否
13. 初审层级: 无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 服务对象类型: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是
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4. 许可证件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
5. 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6. 具体改革举措
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
(1)除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外,将审批权限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2)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材料,但申请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7.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向社会公开食品生产许可信息。
(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确定检查频次,开展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四、行政许可条件
1.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五、申请材料
1. 申请材料名称
(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发证)
①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产品检验报告
③ 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④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变更)
①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② 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3)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延续)
①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② 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4)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注销)
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2.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六、中介服务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无
七、审批程序
1.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许可申请受理→申请材料审查→现场核查→作出许可决定
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3.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否
4.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是
5.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否
6.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否
7.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否
8. 是否需要鉴定: 否
9.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否
10.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否
11.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 承诺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2. 法定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否
十、行政许可证件
1.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2. 审批结果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
3.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5年
4.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三十三条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9.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要求
有无年检要求: 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要求
有无年报要求: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原文链接:http://scjgj.xinjiang.gov.cn/xjaic/tzgg/202312/650df44074f8434ba006f565d7c9376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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